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階段的稅務處理(耕地佔用稅部分)

(一)納稅義務人

佔用耕地建房和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的有關規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讓前,應當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因此,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國有建設用地,不屬於直接取得耕地。目前,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徵用耕地後,對應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繳納,作為土地開發成本費用的一部分,體現在招拍掛的價格當中;另一種方式是由受讓土地者繳納耕地佔用稅,在招拍公告和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土地者繳納耕地佔用稅。

《關於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範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第二條規定:契稅、耕地佔用稅等稅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對應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分別繳入地方國庫,不得與土地成交價款混庫。由市縣人民政府作為用地申請人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所需繳納的稅款可以通過土地出讓支出預算予以安排;已繳稅款在土地出讓時計入土地出讓底價,不得在土地成交價款外單獨收取。由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所標明的建設用地人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所繳稅款不列入土地成交價款。

該條規定了耕地佔用稅由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所標明的建設用地人繳納,當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所標明的建設用地人時,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佔用耕地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是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

(二)徵稅範圍

《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耕地佔用稅徵稅範圍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佔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比照佔用耕地徵收耕地佔用稅。

(三)計稅依據

《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經申請批准佔用耕地的,一般以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用地面積計徵耕地佔用稅。但納稅人實際佔地面積大於批准佔地面積的,按實際佔地面積計稅;實際佔地面積小於批准佔地面積的,按批准佔地面積計稅;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則應以實際佔地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以納稅人實際佔用耕地的面積計徵耕地佔用稅。

(四)稅率

《耕地佔用稅法》第四條 耕地佔用稅的稅額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區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表》規定的平均稅額。

【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申請批准佔用漁業養殖水面6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稅額為每平方米40元。

應納耕地佔用稅額=6000×40=240000(元)

(五)徵收管理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佔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納稅期限: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納稅地點:納稅人佔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向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六)耕地佔用稅的會計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可否作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的成本,目前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這裡的思路僅供參考:

(1)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發生的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應該作為土地成本的組成部分,耕地佔用稅記入“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科目,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一般在實際繳納時進行會計處理。例題中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費——耕地佔用稅240000

貸:銀行存款240000

(2)購買土地交納的耕地佔用稅和契稅是應該計入相關的土地成本的。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購買土地交納的耕地佔用稅、契稅直接借記無形資產,貸記銀行存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那購買土地交納的耕地佔用稅、契稅直接借記開發成本-土地開發,貸記銀行存款。

收到年財政局返還已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應該作相反分錄:

房地產開發企業

借:銀行存款

貸:開發成本-土地開發

其他企業

借:銀行存款

貸:無形資產

如果是按舊會計準則在繳納時,入賬“在建工程”的,則衝減“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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