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時,男子給女子轉賬42萬元,屬於贈與還是借款,還能要回嗎?

俗語說“親兄弟明算帳”,那戀愛中的男女需要算帳嗎?我們知道,一般戀愛期間,兩人會互為支出,比如你請我吃飯、看電影,我給你買衣服,做飯等。但如果雙方之間有大額錢款往來,這個帳怎麼算?

2014年4月,37歲的男子榮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29歲的秦某,兩人逐漸發展為戀人關係。相戀期間,秦某分別以與他人合夥投資、借款炒股以及股市補倉為由,向榮某借錢共計42.2萬元。

熱戀時,男子給女子轉賬42萬元,屬於贈與還是借款,還能要回嗎?

後來,榮某與秦某感情逐漸疏遠,爭吵不斷,最終倆人分道揚鑣。分手之後,榮某多次向秦某催討借款,雙方發生分歧,最終榮某將秦某告上法庭。

榮某認為,戀愛期間,榮某給秦某的42.2萬元屬於借款。根據他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秦某曾表述說:“我現在沒錢還你,回去也只能先給你打欠條”,“已經還了6666,其他的會盡快還你”,“都給你,反正是你的錢”。

熱戀時,男子給女子轉賬42萬元,屬於贈與還是借款,還能要回嗎?

秦某抗辯到,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借款合同,榮某的銀行轉賬憑證也沒有附言備註為借款。該款項事實上是用於兩人在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還有一部分是榮某基於戀愛關係對秦某的贈與,不同意返還。

那麼,這42.2萬元,到底是借款還是贈與呢?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涉及到權利人放棄自己財產權利的重大處分決定,需要有明確的無償給於受贈人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榮某與秦某未簽署贈與合同,如認定榮某的行為是贈與,需證明榮某具有無償將42.2萬元給秦某的意思表示。但根據雙方聊天記錄顯示,榮某多次向秦某催討過錢,秦某也多次表達過還錢的意思表示。可見,這42.2萬元不是贈與的性質。

對於秦某主張的,這些款項是用於倆人的共同消費支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秦某未能證明,倆人共同消費支出的具體項目及消費金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熱戀時,男子給女子轉賬42萬元,屬於贈與還是借款,還能要回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秦某沒有證據證明該涉案金額系榮某贈與的意思表示。根據兩人微信聊天記錄,秦某使用了“沒錢還”、“打欠條”等字眼,說明其知道涉案金額是需要償還給榮某的。最終,法院沒有采信秦某關於涉案金額為贈與的抗辯,而是認定為借貸關係。

本案如果不是榮某保留了兩人的聊天記錄,在沒有簽署借款合同,甚至連欠條、轉賬用途都未明確的情況下,恐怕,本案就是另外一種結果了。

愛情誠可貴,但也需要理性對待。尤其對於大額錢款的往來,如果不是有贈與的打算,寫個借據或欠條更為妥當。避免日後對錢的性質起分歧,無辜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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