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ofo被限制高消費,戴威今後該如何出行?

雄律師解讀丨ofo被限制高消費,戴威今後該如何出行?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基於執行申請人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請,對東峽大通(北京)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作出了《限制消費令》,事件一下子引起了網友的熱議,因為曾幾何時,以ofo小黃車為代表的“共享單車”,當初號稱為了解決“最後一公里”難題,橫空出世,一夜之間出現在街頭巷尾,在為網友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管理問題,一度成為社會的討論熱點。但又不知何時起,這些佔據城市大街半壁江山的五顏六色的共享單車幾乎消失殆盡,難見蹤影。近期共享單車的龍頭老大ofo小黃車押金難退的新聞又不斷傳來,可見其已經陷入了債務危機。果不其然,這次海淀區人民法院終於依法對該公司下達了《限制消費令》進行規制,也變成了意料之中的事情。

那麼,法院下達的《限制消費令》到底是個什麼令呢,被限制消費後,當事人又該遵守那些法律法規呢?

雄律師解讀丨ofo被限制高消費,戴威今後該如何出行?

戴威與他的ofo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對被執行人限制消費,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執行措施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就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而制定的。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沒有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或有其他逃避執行的情形,法院可以主動做出決定,也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提出的申請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措施。依照《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被限制的高消費行為主要包括九類消費行為:

第一類行為: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作為交通工具出行的消費行為;

第二類行為: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第三類行為: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第四類行為: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第五類行為: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第六類行為:旅遊、度假;

第七類行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第八類行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第九類行為:乘坐高鐵動車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上述限制消費的行為在針對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個人的同時,對於被執行人是企事業單位的案件,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個人也規定不得以單位款項實施上述消費行為;如果屬於私人消費,以個人財產支付款項的,必須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法院審查屬實的才可以進行相應消費。

雄律師解讀丨ofo被限制高消費,戴威今後該如何出行?

海淀法院《限制消費令》

法院對被執行人作出的限制消費令並不是終生的,如果被執行人對於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人民法院會以通知或公告的方式解除限制消費令;另外,被執行人如果提供了確實有效的擔保,法院也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還有,如果執行申請人根據法律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與被執行人達成了執行和解,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制被執行人消費令的,法院也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作出解除限制消費令的決定,而不能依職權主動解除限制消費令。

法院對部分無視生效裁判文書的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其根本目的在於通過限制超出生活和經營必需的消費行為,促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及時得到履行,有效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但是實踐中,也存在這樣一些情形,儘管被法院下達了限制消費令,但是被執行人依然在各種場合進行各類高消費行為,似乎無所顧忌,讓限制消費令成了一紙空文。如果發現這種情況,雄律師建議任何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舉報,一旦被查證屬實,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將被認定為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其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對於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違反規定的,法院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特別要提醒的是,如果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法院還可以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會受到判處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法處罰。

隨著誠信社會建設的持續推進和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不斷深入,“老賴”們的日子可謂是越來越難過,這次ofo公司被列入限制消費令名單,雖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為陳正江,但是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戴威,依然屬於被限制消費的人員,其出行交通工具的選擇也將遵守相關規定,對於今後戴威該如何出行,網友們紛紛吐槽:這下戴威你如果不選擇ofo小黃車,就只能選擇UFO出行了!(完)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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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車曾經佔據大街小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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