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免稅項目購進設備改變用途進項能否抵扣

用於免稅項目購進設備改變用途進項能否抵扣

問:我公司是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購進一臺設備專門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勾選確認並將進項稅額作轉出,由於公司生產經營需要於2019年3月將免稅項目停止運行,並將該設備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請問我公司購進這臺設備的進項稅額還能否抵扣?

用於免稅項目購進設備改變用途進項能否抵扣

答: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針對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的有關政策第(一)項第5點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針對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的有關政策第(一)項第8點規定,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上述第5點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據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餘額。

因此,你公司將購進的專門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設備改為專門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可以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即2019年4月按照“設備的淨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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