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犯获刑12年6个月!永安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黑案

首犯获刑12年6个月!永安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黑案

4月25日,永安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永安市首起涉黑案。卢荣某、卢建某、卢少某、王贵某等11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6项罪名,分别判处三年到十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主犯4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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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卢荣某、卢建某、卢少某、王贵某在福建省三明市、南平市等地,先后共计对234人累计发放高利贷款人民币1107万余元,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滋扰、喷油漆、砸门、殴打、跟踪等暴力讨债行为,先后实施寻衅滋事37起、非法拘禁3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0924万元,非法牟取暴利人民币170余万元,严重侵害数十名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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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

3月27日至29日,永安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永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军、卢建某、卢某林、王某明等11人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此,永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市政协委员、公安民警、被告人家属及社会群众等70余人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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