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同时亮剑 遏制滥用停复牌行为

重大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同时亮剑 遏制滥用停复牌行为

为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形成了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修订主要内容:

这次上交所《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修订中,主要从4个方面作了调整,总体方向是减少停牌情形,缩短停牌时限,强化分阶段披露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停复牌责任,同时兼顾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支持上市公司依托重组做优做大做强。

(一) 重点规范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行为

《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对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做出了5项修订:

一是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停牌。

根据对价支付方式不同,可将重大资产重组分为涉及发行股份的和不涉及发行股份的两类。《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根据重组交易各方磋商的实际情况,对两类交易做了差异化安排。为兼顾重大资产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除涉及发行股份的外,筹划其他类重组事项不予停牌。

二是缩短重组停牌期限。

为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在证监会通过修订格式准则简化重组预案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缩短了筹划重组的停牌时间。

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此外,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锁价,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三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披露预案。

为提高重组磋商效率,明确投资者预期,强化制度功能,避免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

四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有申请短期停牌锁定股价以促进交易达成的需要,但应当遵守时间窗口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时即披露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对手方。

这一安排,目的就在于防范相关方过早进入重组停牌,缩短停牌时间。实践中已有不少公司在停牌时即披露重组标的,对缩短停牌时长起到了很好效果。

同时,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重组信息影响股票价格,操纵发行股份的价格,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上市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有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况下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前不得披露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

五是原则上取消重组信息披露审核及问询回复的停牌。

按照现有安排,上市公司披露预案后,交易所需对重组预案进行信息披露审核,公司需根据交易所审核意见进行回复,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停牌。从实践情况看,除个别情形外,这类停牌的实际需求不大。基于此,《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披露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不再停牌。

(二) 进一步收紧筹划其他重大事项停牌标准

为减少停牌随意性、防范滥用停牌情形的发生,并结合实践情况,《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了可以申请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如筹划非公开发行、签订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请停牌。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过长导致公司长期处于停牌状态,为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进一步减少停牌情形、缩短停牌时间,《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另外,针对实践中个别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情况,考虑到核实及处置相关重大风险事项的需要,《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三) 强化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勤勉尽责义务

停复牌关乎投资者的交易权利,关乎市场秩序的维护,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均负有责任和义务。

其中,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停复牌相关申请材料,承担主要决策责任;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审慎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作为筹划事项的主要参与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客观公正的发表各项意见。如本所发现上述主体有滥用停牌、拖延复牌、违反勤勉义务、信息披露违规的,将严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线索的,及时提请证监会查处。

(四) 明确交易所停复牌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为落实一线监管要求,《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赋予交易所的停复牌监管职能予以明确和细化,主要包括4项内容:

一是业务办理。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的,本所依据本指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办理。公司的停牌申请不符合规定事由或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本所可以拒绝办理。

二是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停复牌事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和规定的,事中可以要求公司复牌;公司未申请复牌的,可以强制复牌。对于事后监管发现存在滥用停牌权利、停牌事由不符合规定、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可以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是暂停办理停复牌。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为加强外部监督力度,督促公司审慎停牌、缩短停牌时间,《停复牌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停复牌公示制度,即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停牌过于频繁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其停复牌情况进行公示,包括停牌时长、最近一年内停牌次数、停牌原因、公司停牌进展披露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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