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官法》施行,法官助理不適用,離任後從事律師有無禁業限制

新《法官法》施行,法官助理不適用,離任後從事律師有無禁業限制

一 問題緣起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人聽旁人討論較多的問題是:法官助理從原任職法院離任後,有無禁業限制期?大家常討論上述問題無可厚非,因為法院系統員額製法官改革以後,擔任法官的條件更為嚴苛了,對一些要求快速進步的年輕人來說,他們等不了。

根據新《法官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這相較於從前助理審判員時代,時間相差了最少三年,助理審判員一般從事法律工作滿兩年即可任命,且可獨立承辦案件,現如今,助理審判員稱呼已取消,直接從法官助理遴選為審判員,加之法官實行員額制管理(《法官法》第二十五條,法官實行員額制管理。)且有員額人數限制(員額法官佔全院中央政法編制人員39%比例以下),曾有人就分析要入額起碼要八年的法律工作經歷。

1、法官助理不適用《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2、法官離任後有禁業限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由此,想當然認為,法官助理不適用《法官法》,就沒有上述禁業限制期。

二 問題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本條所規定的離任,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離開法院工作崗位的情形。

本條所規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曾任職的所有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審判人員以外的在編工作人員。

法官助理即便是還沒有資格適用《法官法》,但作為法院在編工作人員,從原任職法院離任後從事律師行業,還是有禁業限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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