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州農商行員工私轉客戶百餘萬,法院判銀行無過錯

核心提示:河南平頂山汝州市一企業存在銀行的120萬元,被銀行員工私自轉出。之後,這名員工潛逃至今。受害方將銀行起訴至法院,法院判銀行無過錯。

河南汝州農商行員工私轉客戶百餘萬,法院判銀行無過錯

涉事的汝州農商行。 受訪者/供圖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李曉磊 見習記者 莊德通 報道

兩年多來,杜濤一直尋找答案,他們在銀行的存款“丟失”後,到底該由誰負責?

杜濤是河南平頂山汝州市平安牧業有限公司(簡稱平安牧業)法人代表,2016年時,公司存在汝州農村商業銀行(簡稱汝州農商行)的120萬元,被該行員工楊現國偷偷轉出。此後,雖然有多個官方信源能證實這一情況,但無人願意擔責。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查發現,楊現國同時為平安牧業合夥人之一,之所以能將款項轉走,主要是拿了一張沒有公司簽章的“白條”。

無奈之下,杜濤將銀行訴至法院,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後,以敗訴告終。今年3月6日,平安牧業以郵寄方式,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平頂山中院)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目前未得到回覆。

120萬元在銀行“丟失”

此事最早從2016年開始,當年12月23日,平安牧業與汝州農商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申請金融扶貧專項貸款180萬元,期限12個月,年貸款利率為5.625‰。4天后的12月27日,這筆錢全額進入平安牧業賬戶。

2017年1月4日,平安牧業需70萬元支付購羊尾款,公司另一合夥人史敏到汝州農商行轉款時,銀行業務員告知她“賬戶內錢不夠了”。

史敏馬上調出流水單後發現,在2016年12月29日貸款到賬第三天,竟被人轉走120萬元。轉走這筆錢的,系該行員工楊現國,負責汝州農商行小屯支行的信貸業務。

讓史敏驚訝的是,她從官方資料裡發現,楊現國轉走120萬元的行為,汝州農商行只有收取其200元手續費的票據,並沒有符合規定的轉賬憑證和電(信)匯憑證。

據史敏介紹,她對楊現國並不陌生。因為在2013年1月,杜濤、史敏、楊現國三方共同出資成立平安牧業,杜持股50%,史、楊分別持股25%。杜濤說,上述貸款並非由楊現國運作而成。

在平安牧業,楊現國主要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和飼料採買等工作,但公司財務章和杜濤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史敏保管,大筆支出需其開具支票。

在汝州農商行發現款項出問題後,2017年1月5日,史敏找到楊現國,詢問他是否轉走了錢。楊現國承認是自己所為,可表示其轉款行為不違反規定。與此同時,杜濤拿著相關證件,到汝州農商行要求查看轉款手續,銀行則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

同年1月5日,平安牧業以楊現國涉嫌職務侵佔,到汝州市公安局報案,警方馬上展開調查;1月6日,楊現國被警方拘留,不久後取保候審;3月份左右,楊現國意外潛逃。

河南汝州農商行員工私轉客戶百餘萬,法院判銀行無過錯

據汝州市公安局微信公眾號“平安汝州”信源顯示,2017年6月1日,警方以職務侵佔罪對楊現國進行網上追逃。去年底時,平安牧業又向警方遞交申請,希望將罪名修訂為票據詐騙。

“白條轉款”之爭

儘管平安牧業覺得此事已經明瞭,可汝州農商行堅稱自己沒問題。

2017年3月7日,平安牧業將汝州農商行起訴至汝州市人民法院(簡稱汝州法院),理由是該行工作人員違反存取款操作流程,存在重大失誤,請求法院判決汝州農商行返還120萬元存款,以及部分經濟損失。

根據權威信源,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汝州農商行提供的主要轉款憑證有兩張。一張是轉款電(信)匯憑證,相關信息均為手寫且沒蓋章;另一張為汝州農商行收取200元轉款手續費的打印票據,在備註裡手寫了收款人、賬號、金額等信息,且兩次加蓋平安牧業財務專用章,以及杜濤的印章等,楊現國在上面也有簽名。

對於手續費票據上出現的印章問題,史敏表示不知情。她回憶道,自己曾在2016年12月29日外出開會,楊現國這天曾到其辦公室,謊稱得到史敏的同意,要求其他工作人員為幾張票據蓋章。“有可能是那時偷蓋的。”史敏說。

需要指出,作為該案關鍵證據,這兩張票據真實性、合規性成為焦點。

汝州農商行表示,他們是核對了平安牧業的法定代表人預留印鑑後,由法定代表人蓋章後才進行的轉款,不存在任何過錯。

平安牧業則認為,汝州農商行提供的電(信)匯憑證上,沒有平安牧業簽章,相當於一張“白條”,嚴重違反操作流程。另外,案中轉款手續收費票據沒有轉款功能,轉賬信息都是手寫註明,同樣不合規。

因汝州農商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方憑證,為了驗證,2017年5月22日,杜濤特意到汝州農商行又辦理了一次轉款,他看到的電(信)匯憑證一式三份,分別是匯款依據、借方憑證和回單。

杜濤經比對發現,後來的憑證上匯款人一欄有平安牧業財務章和他的印章,但案中憑證並沒有。另一個疑點是,杜濤後來拿到的轉款票據上沒手寫內容,銀行也未要求其加蓋財務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多位在該行辦理過轉款的客戶表示,他們拿到的轉款憑證形式與杜濤後來辦理的一致。

一位負責此類業務的銀行業務員告訴記者,電(信)匯憑證與轉款手續收費票據的開具存在先後順序,只有憑證合規填寫蓋好籤章後,在轉款辦理過程中產生收費票據,“也就是說,此案中電(信)匯憑證沒有簽章,理論上不應產生收費票據。”

針對票據合規性等核心問題,記者多次嘗試和汝州農商行聯繫採訪,截至發稿,對方一直沒有回應。

不過,汝州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並沒採信這兩張證據。法院認為,汝州農商行作為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嚴格業務規範並嚴格遵守,儘可能避免風險,確保儲戶存款安全。

由於汝州農商行存在明顯過錯,並且這種過錯與平安牧業賬戶內款項被轉走有直接因果關係,汝州法院判決汝州農商行應返還平安牧業120萬元存款,並且按照年貸款利率5.625‰賠償其損失。

法院:票據不規範但銀行無責

一審判決後,汝州農商行不服,向平頂山中院提起上訴。杜濤沒想到,波折才剛開始。

最早,平頂山中院認為,楊現國轉走平安牧業120萬元的問題應進一步查證,便將此案發回重審。

汝州法院審理後仍然堅持,銀行在人員管理、業務操作方面存在過錯,判決汝州農商行返還平安牧業120萬元款項並按約定進行賠償。

汝州農商行繼續不服,再次向平頂山中院提起上訴。而這次判決,平安牧業敗訴了。原因是,一審法院未認可的主要證據,平頂山中院認可了。

平頂山中院稱,電(信)匯憑證上沒有匯款人平安牧業的簽章,確實不規範,但是轉款手續收費票據上注有收款人、收款金額等信息,並且有相關簽章。

“從形式上看,汝州農商行將平安牧業賬戶內120萬元匯入另一賬戶,是平安牧業的意思表示和授權行為。”平頂山中院判決書稱。

該院還表示,楊現國匯出這筆款項的原因、目的等事實尚不清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確定汝州農商行、平安牧業的過錯、責任,平安牧業作為原告應該承擔這方面的舉證責任,平安牧業可待證據充分後,另行協商解決或者起訴。

最後,平頂山中院終審判決認定,汝州農商行的轉款憑證確係不規範,但判決汝州農商行無過錯。至此,平安牧業敗訴。平頂山中院撤銷了汝州法院判決。

河南汝州農商行員工私轉客戶百餘萬,法院判銀行無過錯

平頂山中院終審判決。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針對這些爭議,平頂山中院沒有答覆記者採訪。不過,當地法院人士透露說,該案曾引起過內部巨大爭議,“討論時有法官拍了桌子。”

另據消息,2018年9月29日,該案審理期間,杜濤還曾以“汝州農商行轉賬業務存在違規”為由,將此事反映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平頂山監管分局。在平頂山中院二審結束後,他才拿到回函。

記者注意到,回函結論是,汝州農商行確實存在違反業務操作流程的情況,並且在處理意見中責成汝州農商行針對存在問題理清責任,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不過,由於汝州農商行未回覆採訪事宜,該函件是否下發到銀行、是否進行問責等,尚不清楚。

與該案無關的北京存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胡勝利表示,就目前證據而言,銀行應該承擔責任,平頂山中院的判決存在一定問題,“畢竟是汝州農商行操作不規範造成的。”

案件發展到今天,楊現國依然在逃。他將這筆金融扶貧專項貸款轉走120萬元後,平安牧業無力支付購買品種母羊的尾款,損失了30萬元定金;另因貸款具有扶貧性質,平安牧業還向貧困戶提供了價值21.6萬元的“扶貧羊”……

原本以為能通過法律解決該問題的平安牧業,現在又承擔著敗訴後的負擔。如今,曾是汝州“龍頭企業”的平安牧業已幾近破產,他們的問題也沒明確答案。

(文中杜濤、史敏為化名)原標題《銀行員工私轉存款,法院判銀行無過錯 河南汝州農商行“百萬轉款”案調查》

注: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民主與法制時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首發,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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