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准入條件一1

一、生產企業的設立和佈局

(一) 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規劃,採用節能環保技術與生產裝備。

(二) 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區、療養地等環境條件要求較高的地點不得建立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產經營規模

(一) 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廢輪胎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於10000噸。新建、改擴建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於20000噸(常壓連續再生法除外)。

(二) 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的主要生產設備、檢測設備、實驗設備及公用工程設施、生產輔助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行業相關規定要求。

三、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 資源回收利用

在廢輪胎加工利用過程中,要對廢輪胎中的廢橡膠進行100%的利用;對廢輪胎中的廢纖維、廢鋼絲進行回收利用。不具備利用條件的企業,應委託其他企業進行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二) 能源消耗指標

廢輪胎價格再生橡膠綜合能耗低於850千瓦時/噸;廢輪胎加工小腳分綜合能耗低於350千瓦時/噸(40目以上及精細膠粉除外);廢輪胎熱解加工綜合能耗低於300千瓦時/噸。

四、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必須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及先進設備。

(一) 再生橡膠生產採用動態法、常壓連續再生法、力化學法等,再生橡膠生產企業應同步配套除塵裝備、尾氣淨化裝置、煙氣及水處理裝置。

(二) 橡膠粉生產採用常溫法,加工過程實現自動化,同步配套除塵、降噪裝置。

(三) 熱解企業採用負壓熱解技術,配套油品分離裝置、炭黑加工裝置、尾氣排放環保控制裝置,生產過程實現集成自動化和連續化。

(四) 採用其他先進加工利用技術方式。

五、環境保護

(一) 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項目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並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 除塵和廢氣淨化處理

廢輪胎破碎處理廠房(區)應設置集塵和除塵設備,且粉塵收集設備的粉塵排放必須符合《大氣汙染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

再生橡膠生產設計應同步配套除塵裝備、尾氣淨化裝置、汙水排放處理裝置。脫硫裝置尾氣排放必須達到《大氣汙染綜合排放標準》 、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熱解處理裝置尾氣排放必須達到《大氣汙染綜合排放標準》 、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三) 廢水循環利用

再生橡膠生產企業應建有廢水循環處理池,實現廢水循環利用。廢水排放必須達到《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四) 噪聲

對於廢輪胎加工處理工藝設備中噪音汙染大的設備必須採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汙染防治必須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准入條件一1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