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必須要知道的徵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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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必須要知道的徵收決定!

在上個世紀90年代孫先生在韶關市建造了屬於自己的房子,由於該市相關部門的互相推諉,孫先生房屋的相關證件一直未能辦理,就這樣,30年過去了,房屋證件的問題也遺留到了現在,在此期間,行政機關沒有對孫先生的房屋進行調查、罰款以及拆除等措施。

去年7月,韶關市行政機關發佈了該市棚戶區改造的徵收範圍,孫先生的房屋正好處於該徵收範圍之內,但是由於徵收方的補償過低,孫先生無法買到房子,即使達成協議,孫先生一家的生活水平也會急劇下降。因此,孫先生也一直未能與徵收方達成一致。

被徵收人!必須要知道的徵收決定!

2018年9月,孫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街道辦和城管執法局聯合將孫先生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孫先生在房屋被強拆後曾多次向市裡反映該強拆行為違法,但是市行政機關一直不予理會,忍無可忍的孫先生最終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並通過朋友的介紹,最後孫先生到北京找到了我,在諮詢過程中,我理解到了孫先生的苦處,並接受了孫先生的委託。

我在接到孫先生的委託後,首先開展了該案的取證工作,並通過信息公開申請先後拿到了該市有關棚改項目的批准及規劃文件。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街道辦和城管執法局的強拆行為違法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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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舉證質證環節中,我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及四十四條之規定,只有在經過處罰決定、催告、陳述申辯等法定程序後,且相對人既不起訴又不復議的,行政機關才能在作出執行決定並依法公告後拆除房屋。但是在本案中,徵收沒有履行其法定義務就強拆了孫先生的房屋,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孫先生的合法利益及救濟權利。

最後,該人民法院最終採取了我的意見,判定街道辦和城管執法局的強拆行為違法。一審結束後,街道辦和城管執法局均未提起上訴,但是我在向其申請國家賠償時,雙方均沒有進行答覆。因此,我指點孫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起訴街道辦和城管執法局應賠償其相應損失。但是在該案一審中,一審法院認為孫先生的房屋為違法建築因此駁回了孫先生的上訴請求,但是我發現,一審法院中,該法院認定孫先生的房屋為違法建築的主要證據材料不足,於是,我又指導孫先生上訴至該市中院。

被徵收人!必須要知道的徵收決定!

在法庭上,我認為一審法院僅以“未登記建築”就認定為違建這顯然是不合乎事實依據的,而且該房屋的建造年限早於《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年限,因此,街道辦和城管執法局所主張以《城鄉規劃法》認定孫先生的房屋為違建缺少事實依據。

功夫不負有心人,該市中院採取了我的意見,並將此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最後,孫先生得到了屬於自己的合理補償。

關於認定違建後不予補償,我認為審判權不得逾越行政職權,如果您遇到了此類事情,切忌盲目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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