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2019年了,徵地補償有沒有新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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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2019年了,徵地補償有沒有新的變化?

徵地對老百姓來講可是大事,一家靠土地生活的人忽然沒了土地,老百姓心塞的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徵地補償的多少直接決定了日後老百姓的生活水平,那麼2019年徵地的補償還和以前一樣嗎?有沒有什麼新變化?

已經2019年了,徵地補償有沒有新的變化?

在我國,其實不同地區的徵地補償是有著差異的。但是為了公平起見,我國全面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徵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佈實施的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徵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徵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徵地補償同地同價。

已經2019年了,徵地補償有沒有新的變化?

除此之外,國土資源部為了進一步做好徵地的工作還表示各地應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儘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意思也就是說,徵地的補償不能是一成不變的,這樣既不利於實現公平也不能有效的保障被徵地人的生活水平。所以被徵收人其實有權利拒絕可能讓自己生活水平變低的補償標準,通過採取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的方式要求按照新的標準來進行補償。

目前,國有土地上的徵收補償主要包括(一)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而且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都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集體土地上徵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而且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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