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代扣代繳個稅手續返還,是否也按照70萬的這個限額執行?

問: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請問:現在申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返還,是否也按照70萬元的這個限額執行?

申請代扣代繳個稅手續返還,是否也按照70萬的這個限額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財行(【2019】11號文)第三條第(一)款也明確指出"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因此,對於申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返還,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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