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2018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曙光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4月1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告的《曙光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公告編號:2019-025),其中“四、分配、轉增股本實施辦法”-“3.扣稅說明”-“1、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中第(2)款,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派發現金紅利代扣稅款內容出現了計算錯誤,現更正如下:

公告中原文內容為:

“(2)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23日頒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後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076元(其中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76元/股=稅前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4元/股-稅前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4元/股*稅率10%-股票面值1元/股*送紅股0.5元/股*稅率10%)。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現更正為:

“(2)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23日頒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後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126元(其中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126元/股=稅前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4元/股-稅前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4元/股*稅率10%)。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上述更正內容不會對本次現金紅利派發造成影響。由此給投資者帶來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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