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的十個細節,你知道嗎?

近日,永福君看到財政局、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佈了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提出了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其中這公告裡面的十個細節,你們知道嗎?下面由永福君給大家擼一下吧!

一、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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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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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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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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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準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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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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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記住一個例外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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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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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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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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