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为救落水儿童致其受伤,落水儿童家属要求赔偿是否合理?

胃必达


因为没有具体案情,所以不好分析判断,一个人下水救孩子,理论上这是善意的救助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见义勇为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是,很多民事责任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看,比如说,如果在救人的过程中,因为救助人的过错导致发生更严重的后果,可能救助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有的时候,见义勇为是我们要弘扬的社会美德,但我还是倡导建议智为,救助人也要做力所能及的事,而不是仅仅凭借救人的热情与善良,有时候,这个结果不见得会有更好的效果。所以我一直建议专业人做专业的事。

举个例子,一个老人老人倒地,理论上,我们应尽的义务是看护,打120或者110找专业人士帮忙,而不是非要扶起来,有的甚至非专业的进行心肺复苏,有案例是心肺复苏把老人肋骨按骨折,那么,该不该赔偿,我觉得这就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所以本案还需要更多的情节,才好分析判断。


韩东言


第一有没有这事是模棱两可,现在头条提的问题越来越奇葩,如果是真事,请你把事情从头到尾说明白,别几句话没说清事情真象就让大家回答。现在头条上你可以随便意想天开的提问题,让大家回答,偏偏又有很多热心人士在不了解事实真象的情况下,凭主覌去回答,大家发没发现最近有一类相似问题大量出笼,什么老公家有钱不救济娘家,老公家房多不给我弟弟一套,总之类似问题一齐冒了出来,你以为真有此事,其实是一些人凭空想象编造出来吸人眼球,赚取点击量的,这些问题世上肯定是存在的,但並不是某人的亲身经历,所以大家踴跃回答却成全了这些小偏们,其实无聊问题太多了,比如独生女小丽拿不到房屋遗产,这个问题反复被人拿出来炒作,老年人免票公交车问题,太多的问题反复炒冷饭,所以劝大家对干头条上反复炒冷饭的话题不要去浪费你的时间和精力,否则是帮助了一批别有用心的人。


老徐181459174


见义勇为者为救落水儿童致其受伤,落水儿童的家属要求赔偿是否合理?

四川会理关羊回答这个问题。

见义勇为救起落水儿童,挽救了一条生命,使被救儿童一家人没有失去孩子而悲伤,施救者在救的过程中致儿童受伤,落水儿童的家属要求赔偿是否合理问题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一、救人者把个人的生死置之度外,冒着自己死亡的危险下水救人,舍己救人,是品德和素质高尚之人,是值得人们敬重的人。

二、危急之中下水救人,不说下水救人的水性如何,水中救人漂浮不定,难度极大,如果水性不好,不仅救不起人,还会把自己性命也搭上,所以情急之中能把人救起,虽然致伤,但都平安上岸就是落水孩子家人的万福了。

三、救上的孩子虽然在施救中受伤了,但生命保住了,可以进行医治,总比不救死去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施救者在施救不稳定的氛围中致孩子受了伤,这不是他的故意行为和想要的结果,这不是他的过错,这应当是落水儿童家长监管不力和落水儿童的过错造成的。

所以,被救儿童家属应当知恩图报,感恩戴德救命恩人,使施救者伸出的援手得到肯定,使社会正能量得以发扬光大。如果被救孩子家属要求赔偿,那是不尽情理,以怨报德,让施救者寒心,那今后谁还会见义勇为舍命做好事为他人,赔偿是不符公德、不合民意、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的。


四川会理关羊


我始终认为,出发点凡是为了救人而造成的次生伤害,都不应当作为赔偿的依据和理由,如果被救者家属寻求赔偿得到支持的话,只能会让社会更加冷漠。

我记着去年曾经发生过一个类似案件,一个58岁的老大爷,发现有孩子落水,老大爷急忙准备施救,但为了避免自己有被讹的风险,他在跳水救人之前用手机拍了孩子落水的照片,然后跳水把孩子救起。遗憾的是,孩子虽然救过来了,但成了植物人。孩子家长最后以老大爷拍照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孩子成为植物人为由,起诉老大爷,并要求进行赔偿。

从孩子家长的角度来想,他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索赔的行为却让人质疑。老大爷之所拍照,也是一种出入自保的初衷,如果孩子有个闪失,家长说是老大爷推下去的呢?在“不是你撞的你为啥要扶”的思想指引下,老大爷很可能有理也说不清。

见义勇为者抢救落水儿童,是千钧一发的关键时刻,在这个争分夺秒的过程当中,可能因为自身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限制,会造成孩子的受伤,但这并不是救人者的主观行为,而是无意为之,所以根本不需要负责任。所以说,只要救人的目的和动机没有错,就不应当被认定为过错,那么家属就不应当要求赔偿。


元芳有看法


我们看个法条,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特意增设见义勇为条款,该条款的草案从“非重大过失致受助人受损的,不担责”修改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再修改为“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后不区分是否存在过错,见义勇为者都需要承担责任。

从草案条文的变化来看,立法规定正是为了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若见义勇为还需要处处担忧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责任,那想为之人也将因此而不想为,不敢为。

所以,就问题所描述情况,见义勇为者为就落水儿童而致其受伤,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恰恰相反,若见义勇为者实施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失,可以要去受助者予以补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们希望良好推动善治,传播善良、互助的社会风俗,导向正确的价值观。但是条文规定总是比较简单,法院判决的适用更加关键,通过相应条文解释或判例指导,对所有的法院在审理案件能够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叶律师


这不是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如真此事发生,天理难容。

一个人去救一个人,他所做的是救你的性命,同时自己一样面临很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失去生命。如有误伤,不是其本意,是生命重要还是受伤重要,不去感恩,而去索赔,肯定是不对的。

记得汶川地震时,一个小男孩压在水泥板下,如不及时截肢就会失去生命,只得截肢,孩子获救活了下来。这是不是要索赔?要索赔,谁还敢去救?!

一个见义勇为之人,是品德高尚之人,连自己生命都可能失去的情况下去救你的孩子,又怎么可能去伤害他?为了救他生命无意(必要时,有意为之)中使孩子受伤。你一样要去感谢,因他,你才有这个活着孩子。

这个社会需要见义勇为的英雄,不需要忘恩负义之人。



中山金燕子灯饰厂


我突然想到前几天看的视频,引发舆论的是一个女人冷漠无情的过去了,没有呼救没有伸出援手之手,而后是一位勇敢的男人,上去一把抱住,抱出小孩,孩子万幸没有受伤,但是如果受伤了呢?是不是要男子赔偿?

如果这样,不好意思,我也选择做冷漠的人。

其实看到这个事情,我当时在想,我可能没有男士的勇敢,因为我不能高估自己的力量,不会去救,到我绝对不坐视不管,冷漠的人,我会帮忙大声呼救。

如果真的发生,救人英雄要被索赔,那么请法律一定要公正处理,不要真的凉了人心。

再有我想问问被救人的家人,是面临失去命重要还是活着重要?

人要知道感恩,要懂得知恩图报,而不是东郭先生和狼,农夫与蛇。


雪儿花那个飘


悟空,为师认为中国人的大脑“短路”了,也可以严格的说是“缺陷”了。

我们把是非黑白都颠倒了,把人生“三观”都混淆了。一个孩子落水后看见的人“救与不救”是属于“道德观”范畴,如果去救,那说明这个人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如果不救只能说这个人道德水平一斑。而被施救者家属给不给救人的人“报酬”或者赔偿,那是属于“世俗观”范畴,如果被救者家属自愿给施救者“报酬”或者“赔偿”说明这个人讲“义气”是个感恩戴德的人。如果不愿给那说明这个人是个忘恩负义之人。而施救者受主动伤要求被救者家属赔偿属于“是非观”范畴,施救者救了被救人就是“是”,而施救者因为救他受伤,但其家属不主动给施救者“报酬”或“赔偿”属于违反“是非观念”的,施救者向被救方家属主动提出赔偿,即是对自己冒死施行“道德”行为认可的保护,也是对被救方家属人格和灵魂的挽救。

无论从“道德观”还是“是非观”或者“世俗观”施救者本身没错,错在被救者家属方。就是非观来说,本应该是“惩恶扬善”,就道德观来说本应“舍己救人”,当然从世俗观来看,有恩就必须要报。如果天底下得人,得了恩都不报,那以后谁还会行善?如果天底下的人都不行善,那么以后儿童落水谁还敢去救?所以说,好多中国人的思想都被“利益社会”和“金钱主义”蒙住了心,好多人说“舍己救人”就不应该求“补偿”和“回报”,其实这是一种病态心理。


悟道中庸之道


是不是施救者把儿童推到水里的?不是你推的你为什么要就他?你闲的吗?

分析一下无外乎1.救2.不就。

1.救~一个好人受到冤枉,受气不说还要赔钱。说不定好人由此变成坏人。世界上多了一个坏人。

他的父母得到钱,由此更加无赖不要脸。去祸害更多好人~由此恶性循环

2.不救,试想这个儿子如果让这对禽兽父母养大肯定也不是好东西,会祸害更多人,不救杜绝了这个可能。另外,不救他这对禽兽父母悲痛而亡,世界上少了一对禽兽坏人,少祸害更多好人。

所以,不救有百利而无一害


sun121028221


说点新的观点,也是我经常思考的问题。

平常,人生病不会找一个没有医生资质的人治病,没有医生资质的人也不应当给病人治病,否则造成他人伤害的是肯定要赔偿的。这是正常的道理,如果照此推理,没有救助经验的人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去救助别人,救助造成伤亡的也要赔偿,比如救助落水儿童,这话十有八九的人都会反对,也不应该提倡这种说法。

但是,生活中的确有不少事例,是因为不当救助加剧或造成了二次伤害的。比如一个老人摔了个跟头,“岔气”了,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时候你不能立即去扶他,应该注意观察其表情,按着他个人的意向,顺势搀扶,不能太过及时,用力过度。用力过度就可能真的造成他一口气上不来,出现本不应该有的严重后果;一个人心脏病突发,你却不停地去摆弄他,也可能因此造成人员死亡;一个人因意外原因造成骨折,你没有救助常识,不管三七二十一,抬上车就往医院送,不仅会造成伤者的痛苦,也容易导致加剧伤情或二次伤害。而受到意外伤害受救助的人,往往当时无法表达求助、救助意向或拒绝求助的意思。

一边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其行为应当发扬光大;一边是因为缺乏救助常识,确实给被救助者造成了损失。你不出手救他,反而没有或没有那么重的伤害后果,你出手了反而造成更大的伤害损失了。这其实就是“好心做了坏事”,这时候受救助者本人或家人难免想不通,见义勇为是社会提倡的,属于公益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具有公益属性,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也就是说我遇难了你会救,他遇难了你也会救,并不是有意专门针对我的,你“好心做坏事”的结果为何由我个人来承担?这确实也存在不公平。从见义勇为者的角度上说,我无偿做好事,又不是故意造成伤害的,凭什么我要担责任?但是,从法律事实这个角度上说,造成不应该有的伤害,确实是你缺乏救助常识,客观上是你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即便诉讼,法院也可能支持被救助者的诉讼请求。民法上紧急避险有重大过失的也是要担责任的,当然这个不同于紧急避险。

如何平衡这个问题?全国各地都有个见义勇为基金会,是有专门的经费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合理补偿,即用公共经费来褒扬公益行为,这是不是更合理?

上面说的事例与救助落水儿童稍微有点区别,如果不及时救助落水儿童,落水儿童是可能死亡的,即便救助不当造成伤害,也是死亡与受伤的比例关系是否适当的问题。但是个人认为,只要救助行为有过失或重大过失,也同样适用见义勇为基金补偿。

总之,不能让见义勇为者白冒险,还伤心、掏钱。公益行为不当造成的损失,公益基金补偿,应该合情合理,没毛病;公益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重大过失的,公益基金部门应该褒扬,给予重奖。这才是引导社会正义,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正确途径。

仅为本人观点,欢迎文明评论,否则坚决反怼或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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