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讓路起爭議,爭執獲刑3年,賠償58萬,判罰過重嗎?

在日常交通中與迎面來車交會稱為會車,老司機在會車時會觀察對方來車和道路情況,有預見性地控制車速,合理選擇交會地點,並遵照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停)的原則,各自靠道路右側通過或停車避讓。會車後,車輛會逐漸駛回原路線正常行駛。如果一切都按照以上的操作模式進行不會有任何問題產生,但現實生活的發生往往不會盡如人意。近年來,因會車互不讓道而產生的矛盾頻發,更有甚者被判處刑罰。

因讓路起爭議,爭執獲刑3年,賠償58萬,判罰過重嗎?

​ 浙江省溫嶺市石橋頭鎮某村的一天早上,村民老張沒吃早飯,就從家裡開拖拉機出去了,後來拉了一車沙子回到村裡。在一轉彎處,與一對夫妻的小轎車會車,老張的拖拉機要倒車,小轎車要前進,相互不退讓。之後小轎車的黃某下車,黃某與老張走到黃某車前,老張在比畫方向,大概意思是黃某的車可以從其他方向通過,黃某則站在邊上聽老張說話,然後老張一直圍著黃某的車轉,從前到後地比畫,情緒比較激動。接著,黃某的妻子張某從車後座下來,與老張扭打起來。看到老張和妻子在扭打,黃某跑過來把老張摔倒在地,接著夫妻倆打了老張幾拳,黃某還用腳踢了老張後背幾下。吵鬧聲驚動了周邊的村民,村民們把雙方勸開,老張準備離去,卻在拉拖拉機車門時,整個人從車上掉了下來。

因讓路起爭議,爭執獲刑3年,賠償58萬,判罰過重嗎?

眾人只見老張耷拉著腦袋,整個人失去了知覺。村裡診所的醫生過來,發現老張基本上無生命體徵,給老張做心肺復甦,也無效果。之後120急救車將老張送至醫院,醫院主治醫生診斷:心臟驟停,生命體徵無復甦跡象,已搶救2小時,經患者家屬同意,停止施救。

當天,因為老張死亡一事,黃某、張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黃某、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理論上來說,導致結果的原因不同,黃、張兩人行為的定性也會有不同。

觀點1:如果老張死亡是二人的毆打行為所導致。那麼因為此種毆打行為源於憤怒情緒,不僅具有攻擊性而且力度容易失控。雖然在毆打時未造成明顯的傷害,但可能導致內臟受傷而死亡。則黃、張兩人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屬於共同犯罪。

觀點2:如果老張的死亡是因被毆打後情緒激動而猝發病變性死亡。那麼黃、張二人在實施毆打行為時應當預見到被害人系年邁的老人,隨時有引發疾病的風險,而未履行注意義務。兩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日前,溫嶺市法院審理了此案。夫妻二人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死者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夫妻倆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7萬餘元。庭審中,兩人自願認罪。不過,兩人的辯護人提出,兩人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於辯護意見,因與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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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所提兩人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是無罪過事件有沒有法理可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無罪過事件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無罪過事件。無罪過事件包括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兩者的共同之處是都對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沒有認識,區別在於行為人對其特定的危害後果有無預見能力,也即是否應當預見。

本案中,黃某、張某與一個年邁的老人爭執甚至對其大打出手,毆打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兩人卻未履行避免因毆打行為而導致對方處於危險狀態的義務,當然屬於過失而不是無罪過事件。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張某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兩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最後,法院判處黃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同時,判處黃某、張某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費用共計58萬餘元。

事後,黃某說:早知道發生這樣的事,他寧願繞行,也不會讓老張讓路了。天下沒有 “早知如此”,但事先的禮讓,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就算髮生矛盾,也應從理性的角度妥善處理糾紛,禮讓他人,文明自身,才是和諧社會的真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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