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又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施甸县又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导语】2019年4月4日,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建国、刘映宝、王晓艳、赵正平、杨金超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敲诈勒索一案。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何建国等5名被告人获刑最长达十四年,并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

【解说】2018年6月下旬以来,被告人何建国伙同被告人王晓艳纠集、组织在施甸县某路段的十余名卖淫者实施卖淫活动,何建国、王晓艳从嫖资中抽取保护费牟利。同年7月19日起,被告人何建国又伙同被告人赵正平、杨金超先后以不同方式向卖淫者收取数额不等的保护费,被告人赵正平、杨金超还多次帮被告人何建国运送卖淫者到宾馆、酒店从事卖淫行为。2018年10月18至11月3日,被告人何建国伙同被告人刘映宝,由被告人刘映宝组织十余名卖淫者到何建国经营的烧烤店二楼房间内实施卖淫活动,二人从中抽取嫖资牟利。被告人何建国、王晓艳、刘映宝、赵正平、杨金超自2018年6月底至2018年11月初,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对在施甸县某路段卖淫的卖淫者进行纠集、管理和控制,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

施甸县又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解说】施甸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建国先后分别伙同被告人王晓艳、刘映宝对十九名卖淫女进行纠集、管理和控制,并牟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正平、杨金超明知被告人何建国组织卖淫,多次为被告人何建国等被告人运送卖淫者实施卖淫活动并充当打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中,被告人赵正平、杨金超受何建国指使,实施了运送卖淫女、充当打手等部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其协助何建国组织卖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杨金超主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正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解说】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以上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施甸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建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6,978.00元;被告人王晓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被告人刘映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680.00元;被告人赵正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杨金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对五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解说】该案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施甸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二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下一步,施甸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黑恶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三年目标如期达成。

记者苏绍章通讯员王洪楼段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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