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脚医生”致人瘫痪,无罪释放…

在很多国家,法律都规定有紧急避险制度。有的规定在刑法中,有的规定在民法中。那么紧急避险在解决案件时究竟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呢?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看看吧。

“赤脚医生”致人瘫痪,无罪释放…

案情回顾:李某出身于农民家庭,年轻时曾经当过一段时间的"赤脚医生",粗通一点医学知识。近几年由于年老体弱,难以从事农村体力活,便操起了老本行。对于这非法行医的行为,区卫生行政部门曾两次给予过行政处罚。并在第二次处罚时明确警告,如果再次发现,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后,李某下决心不干了,也曾有几个乡亲找到他要求给打针配药也都被回绝。一日,同村农民田某突然跑到家来找李某,说是他12岁的儿子不知道吃什么东西卡住了气管,人眼看就要不行了,情况紧急求李某去给想办法救一救。来到现场后,李某见孩子呼吸、心跳已经停止,他知道县医院的救护车赶到至少也要50分钟,孩子肯定性命不保。李某果断地为孩子实施了简易的气管切开手术。很快,手术见效,孩子有了心跳和呼吸。但性命是保住了,却半身瘫痪。医院的诊断结果认为是最初实施的气管切开手术不当导致的结果。县卫生行政部门知道这一情况后,将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

“赤脚医生”致人瘫痪,无罪释放…

办案结果: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且发生了严重后果,并且是在被两次行政处罚后非法行医,是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李某在被害人的生命危急关头,不得已地为其进行简易手术,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而非行医行为,更不是非法行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后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判决李某无罪。

“赤脚医生”致人瘫痪,无罪释放…

案件解析:要想判断这样的行为,需要分析的问题是多方面的。1.曾经违法被处罚的人是否可以成为紧急避险的主体?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只要实施了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的,都可以。2.李某是在紧急状态下不得已实施手术,被害人被异物卡住了气管,呼吸、心跳已经停止,救护车赶到至少也要50分钟,李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实施气管切开手术取出异物,这是保住其生命的唯一选择。3.李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李某的这一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的半身瘫痪的结果,但他对此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并且挽救了其生命,在客观效果上利弊权衡,生命权大于健康权,终究还是利大于弊的。且如果不是李某对其实施的气管切开手术,将卡在气管内的异物取出,对于一个已停止呼吸的人来说,不要说是50分钟,即使是20分钟、10多分钟其性命也就不保了。因此,李某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行为,判决其无罪的观点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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