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古代誅九族,嫁出去的女兒也誅嗎?女婿誅不誅?

蓉月騎士


女兒、女婿是否算在九族之中,這個要分情況而定。誅九族是古代刑罰族誅的一種,它是一種連坐式的酷刑,源自秦國商鞅變法後的夷三族。誅九族的目的是斬草除根,不留後患,對整個家族進行毀滅式的打擊。

那麼,到底什麼是九族?“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孫。自子孫,至玄曾。乃九族,人之倫 。”我們都知道,這是《三字經》中對於九族的描述,但這種人倫關係演變到刑罰誅九族時,其定義與範圍也發生了變化。有以下幾種:

誅九族的第一種定義

這種誅九族的範圍是《三字經》中最原始的描述,具體是指:從己身往上數四代,即是父、祖、曾祖、高祖;再從己身往下數四代:即是子、孫、曾孫、玄孫,上下各四代再加上自己總共九族。

這便是最初始的誅九族範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九代直系親屬,高祖、曾祖、祖父、父親、自己、兒子、孫子、曾孫、玄孫。這在國學《幼學瓊林》卷二中也曾有云:“何謂九族?高、曾、祖、考、己身、子、孫、曾、玄。”

結論:從這種定義範圍來說,嫁出去的女兒及女婿不在誅九族的範圍之內。

誅九族的第二種定義

這種是根據古代族誅的實際情況得來的,比第一種的範圍有了明顯的擴大。一般指的是直系親屬和配偶,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有時也在這三類之後加個“代”子,目的就是為了擴大株連的範圍。

父族四指的是:自己上下各四代,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母族三指的是:外祖父的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妻族二指的是: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孃家。

結論:從這種定義範圍來說,嫁出去的女兒是被誅的對象,但女婿不是。

誅九族的第三種定義

這種誅九族是最殘忍的連鍋端的方式,以自己為中心點,上下各四代,上面四代從低到高依次遞減,下面四代從高到低依次遞減。比如自己這一代,左邊是兄弟、堂兄弟、從兄弟,再到族兄弟;右邊是姐妹、堂姐妹、從姐妹、再到族姐妹。

父親這一代,左邊是親伯叔、堂伯叔、從伯叔;右邊是姑姑、堂姑、從姑。我們從中可以看出,父親這一代比自己這一代就少了族伯叔和族姑,這也是我們常說的出五服,已經不算親戚關係了。兒子輩也一樣,少了族侄和族侄女。

祖父、曾祖、高祖,依次遞減。孫子、曾孫、玄孫,也是同樣的道理。這種誅九族的範圍是根據五服說法而來,出了五服的就不算了。如果誅九族按照這個範圍來的話,那是很恐怖的一種情況,受牽連的人太多了。

結論:從這種定義範圍來說,看似範圍很廣,但卻不包括嫁出去的女兒與女婿。

當然了,作為古代最殘酷誅連大罪,歷史上並沒有幾個人按照規定範圍被執行。這種刑罰的執行,受約束的地方太多,皇帝往往都能網開一面。但也有一例比這個更厲害,那就是朱棣誅了方孝孺十族,將他的門生也納入其中。


野史也是史


九族裡可能不包括外嫁的女兒、女婿。

但是,誅九族這種大罪的時候,哪兒還管你嫁不嫁啊,照樣會殺乾淨的。

看這張《本宗九族五服圖》。

必須要指出,這是清朝時期的法律規定,女兒不屬於九族的範圍內,並不能推廣到其他時期。例如,南宋的王應麟就認為女兒是算在九族內的,他認為:

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紫梅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

也就是說凡是跟你有親戚關係的,不管是姻親還是血親,都是九族以內。清朝的九族顯然是縮小了範圍。

但是,不管算不算九族,涉及株連九族這種大罪,都是謀反那個級別的,你覺得能放過外嫁的女兒嗎?

當然是不能的,正所謂斬草除根,凡是有親緣關係的人都難逃一死。就算是不死,也有至於這麼殺下去,滿朝文武還有幾個人的問題,我覺得你真是小看了皇帝們。聽說過朱元璋嗎?洪武四大案殺了多少萬人,你看朱元璋猶豫過嗎?

總而言之,株連九族的事就不要有幻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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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如果犯了忤逆犯上或者謀反罪,往往一人犯罪會牽連全家人,全族人。誅殺族人這一做法真的令人髮指,特別殘忍!



將誅族形成法律的是在春秋時期的秦國,《史記·秦本紀》記載,

秦文公二十年,開始實行誅三族之罪,在張岱的《夜航船》中,也有“秦文公始族誅,公孫鞅始連坐”的說法。



商鞅先後兩次實行變法,變法內容為“廢井田、開阡陌,實行縣制,獎勵生產和戰鬥,登記戶口制,實行連坐之法”。當時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與老師公孫賈。

秦孝公十六年(公元前346年),太傅公子虔又一次犯法,商鞅對他施加以割鼻的刑罰。

後來出現夷三族,五族到九族--父四族、母三族、妻二族。



一、九族之說:

九族指的父族四個、母族三個、妻族兩個。

1、父族四個: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

2、母族三個: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

3、妻族二個: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孃家。



二、伍子胥復仇

古代抄家和滅族經常是伴隨使用的,目的在斬草除根。春秋時期的伍子胥與吳國伐楚是滅族不完全後引發的後果。

伍子胥的父親伍奢,是楚國太子建的太傅,後來太子建受到太子少傅費無極的陷害,伍子胥的父親被牽連處死。伍家只有兄弟二人,伍子胥的哥哥和父親都被楚平王處死。

逃出楚國的伍子胥來到吳國,街頭賣藝時結識了專諸,並結拜為兄弟。伍子胥後來被公子姬光收為門客,並幫助他奪回了本屬於自己的王位,姬光即位後稱為吳王闔閭。



吳王闔閭重用伍子胥和孫武二人,勵精圖治,十幾年後,吳國強盛起來,隨後攻陷楚國的國都。伍子胥掘開楚平王的墳墓,鞭屍三百下,報了當年殺父兄之仇。

三、荊軻被誅七族:

刺秦王那位“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一去兮不復還!”的慷慨與壯烈的故事主人公荊軻,在刺殺秦始皇失敗,最後燕國被滅,荊軻全家被處以誅七族的懲罰,這也是關於誅三族演變為誅七族的第一次記載。



漢人說荊軻是被:“湛(沉沒)七族”,宋代司馬光也說他“不顧七族”。

但是是誰夷了他的七族?秦王還是燕王?秦王的話,應該是在五年後,秦國佔領燕國之後。燕王的話,則為了討好秦王,令其息怒,不至於來攻打國家。

既然誅七族有了,那麼誅九族、誅十族也就在民間應運而生了。

四、方孝孺被誅十族

所謂誅十族之事,是明成祖朱棣殺方孝孺,並誅其十族。就是方孝孺本宗九族再加上他的門生,朋友,湊成了十族。



朱棣在攻下南京後,篡得大明皇位。強迫方孝儒為他起草即位昭書。方孝儒寧死不從,擲筆於地說:“死即死耳,詔書不草!”燕王大聲說:“詔不草,滅汝九族!”

方孝儒針鋒相對:“莫說九族,十族何妨!”朱棣又反覆勸說方孝儒,並讓人把筆給方孝孺。方孝孺依然還是不屈服,從地上拾起筆來,大書四字“燕賊篡位”。



朱棣氣急敗壞,恨其嘴硬,叫人將方孝孺的嘴角割開至耳根,並大量地抓捕他的宗族和門生。每抓一人,就帶到方孝孺的面前,但方根本不為所動,頭都不抬。

明成祖盛怒之下,真的誅殺了方孝孺的“十族”,總計八百多人全部凌遲處死,製造了一大滅十族的慘案!




歷史漫談君


討論這個話題其實很殘忍,雖然株連九族這個詞在小說、電視劇頻繁出現,其實在中國的歷史上真正被誅殺九族的例子還真不多。

滅族最早出現在商朝,當時商朝一個叫盤庚的君主想要遷都,卻遭到很多貴族和大臣的強烈反對。盤庚一怒之,下令將拒絕遷都的貴族全家處死。在這種酷刑面前,大家都不敢反對了。

到了秦朝的時候,族刑被正式的列入了法典。由於族刑的震懾力巨大,所以古時候都喜歡用。甚至在此基礎上,衍生了“夷三族”、“誅九族”等。

漢唐時期,情況有所改觀,限定只有謀反及大逆不道的罪犯才會判處族刑。未年滿十四歲可不殺。東晉的時候規定,滅族時,可以不殺婦女,之後的宋元明清,基本都沿用了唐朝這一規定,不過未殺者還是要被罰為奴隸。

到了明朝初期,燕王朱棣起兵打敗了建文帝朱允炆,奪得了皇位。大學士方孝孺拒絕為燕王朱棣草擬即位詔書,被朱棣下令“滅十族”,僅僅因為一個人,卻要處死近一千人。可見當時有多慘烈,真是一人犯罪,全族都受牽連被誅滅,真正的斬草除根。

而清朝時期族刑完全照搬明律,而且在執行上出現更加寬範的趨勢,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獄,使用族刑處死過很多無的家族,極盡慘無人道之致。直到1905年,族刑終於最宣佈廢除。

由此可見,歷朝歷代對株九族的實施是不一樣的,主要還是看當時朝代的制度、民風以及帝王的殘暴程度。但是,不管算不算九族,涉及株連九族這種大罪,都是謀反那個級別的,你覺得能放過外嫁的女兒嗎?既然是滅根就是防止被誅的後人或者親戚日後報仇,如果當時誅不乾淨,豈不是為統治者以後埋下隱患。就算活下來也被罰為奴隸或流放,這和處死有什麼區別,最可憐的就是女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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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得殺了!皇帝下詔誅九族的目的不是為了罰罪,而是為了防止被報復。成吉思汗征討塔塔兒人部落的時候,成吉思汗下令誅滅塔塔兒人首領的九族,結果他的長子朱赤在塔塔兒人首領的孫子裡找到一個可以把第二支箭射到第一支箭裡的箭術高手並請求成吉思汗賜其免死。結果成吉思汗斥責朱赤說,難道你想看到兩杆箭同時射中大汗的心臟嗎?這就足以說明問題了。在皇帝進行滅族的時候都是要麼不殺,要麼全殺,既然仇結下了那就一定要做到雞犬不留。

滅族的類型主要分為三種,一種是滅三族,父子孫三代全滅(包含兄弟跟侄子)。這種情況屬於比較輕的,犯的是貪汙腐敗等罪。這種情況下一般女兒女婿,侄女侄女婿是沒事的,不會被誅連。大部分人被判的誅族都是這種。

第二種是滅六族,除了三族中的父子孫三代外還得加丈人夫婦、女兒女婿以及外孫外孫女。其他人則搭配。這種情況屬於中等,犯的一般是附逆罪(跟隨造反)。但是歷史上幾乎沒這麼執行過,主要是皇帝會避免影響太大特赦這些人。

第三種是滅九族。這是屬於重犯不可饒恕的,都是謀反或者得罪皇帝的事,這種情況怎麼可能得到特赦。未出五服的人全部殺光,基本上就是屠村了。


優己


殺是肯定的。

對於誅殺九族,歷來有幾種說法,但無論哪種說法,家裡嫁出去的女兒是必殺不可的,歷史上真正被誅殺九族的例子還真不多,大家不要被小說、電視劇誤導了。

對於中國古代刑法中對於誅殺九族的定義是父四族,母三族,妻兩族。為什麼不是我們倫理定義上的什麼曾祖,祖父,孫,玄孫這類的呢?那是因為對於封建政權來說,刑法最大的功能不是懲罰,而是震懾。

對於誅滅九族來講,罪犯的罪行肯定不是一般,肯定是威脅朝廷安全,至少是謀逆之罪,才會有資格享受誅滅九族之刑,而當朝者對罪犯處於如此絕戶滅種的處罰,有兩個原因:

1、防止該罪犯的近親報復,2、給其他人以警告和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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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回到題目,嫁出去的女兒和女婿誅不誅呢?女兒屬於父族類,肯定是要殺的,那麼作為女兒的配偶,絕對也是在劫難逃的。

當然歷史上很少真有誅九族的案例,就連大明王朝被朱棣誅殺了十族的方孝孺都還是有近親存活下來,所以對於誅九族,並不一定所有親戚都殺光的。

只有在誅三族的處罰下,女兒和女婿才會存活下來。


沉墨I方之城


這個問題是比較殘忍的。它背後牽涉的並不只是人倫問題。就這個刑罰牽涉的範圍來說就很不合理。

凡事沒有絕對,哪怕是在小偷家族中長大的孩子夢想也有可能是當警察。因此以一個人的過錯罰全家人,甚至是全族人是不是太過分呢?這種以流血作為代價進行的懲罰,又能不能起到它應有的作用呢?這些在接下來的文章裡我們都會進行探討。

相信大家應該都對誅九族這個刑罰不陌生,在後來清朝更為殘忍的那些酷刑出來之前,這個刑罰應該是所有懲罰措施殘忍程度的天花板了。

正是因為它牽涉廣,影響大,所以一般是不會被動用的,只有犯了造反,極度貪汙這樣的重罪,才會使用。

這次的問題是,在這個刑罰執行的時候,已經嫁出去的女兒也要受刑嗎?還有女婿。要說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先要明白九族的範圍。

九族都包括哪些人,女兒女婿也在內嗎?

因為不同時期關於九族的範圍也略有不同,所以這裡挑最為人所知的一種來給大家講一講。

九族,包括父親這一輩的四族,母親這一輩的三族,妻子這一輩的兩族,加起來總數為九。父親這一輩裡包括犯罪者生父和親兄弟,姑姑,姐妹,女兒。


母親這邊包括外祖父,外祖母本家,姨母家。妻子這邊除了妻子,還有岳父和岳母本家。從這些關係裡我們可以看到女兒是包括在內的,但是出嫁後的女兒並不包括,更別說女婿了。

這和古人認為女兒嫁出去以後就不算是自家人的觀念有關。古時女子嫁出去以後要改名,名字直接改為夫姓加本性。

這相當於一種儀式,就是想要說明從改名這一天開始就是夫家的人了。所以,出嫁後的女兒不屬於本家家族。

既然九族中不包括,那麼誅九族時還要被牽連嗎?

可能有朋友認為既然女兒嫁出去就不算是自家人了,那麼即使孃家出了事自己也不會被波及到吧?事實上,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雖然九族之內不包括,但是一旦到了誅九族的時候,這個範圍就被擴大了。不管罪犯家的女兒是否被嫁出去了,都要受刑。

同時還包括女兒的孩子。說得直白些,九族只包括血親,在這個範圍內都是和犯罪者有血緣關係的。

但是到了行使刑罰的時候,就要把姻親也算在內了。所以不僅女婿,親家也要跟著受罪。凡是跟這個人有親戚的,都跑不了,而且統一都是死罪。

但是,這樣做很不公平。且不說如此龐大數量的親戚中可能有的連發生了什麼事都不知道,就說把所有沾親帶故的人都算上,那裡面會不會有年幼的孩子呢?

為什麼一個不想幹甚至可能見了面他們都叫不出名字的人做錯事,他們就要失去一切呢?

誅九族的真正目的是什麼?

這個刑罰的真正目的有兩個。第一個是為了懲罰犯罪者,讓他自己明白自己犯下的罪行是不可饒恕的。


同時在懲罰當事人的時候,也警告旁觀者,警告那些想“險中求富貴”的人別跟這些人學,如果你做了,後果肯定是你不想要的。

第二個原因相比第一個來說,更真實也更能體現實施者的真正意圖。那就是為了防止犯罪者的親屬報復。

在那個殺親之仇大過天的年代,即使你是皇上,你有足夠的威嚴,你也阻擋不住人內心的仇恨。雖然古往今來刺殺君主的人沒幾個成功的,但是為了保險就不能不考慮這種可能。

因此,這個行為,用俗話中斬草除根這個成語來形容最恰當不過了。而這個刑罰,在那個年代效果還不錯,除了個別不要命想成“大事”的以外沒人敢試法。


但是我想知道,當那些劊子手在行刑時,如果刀下是個小孩子,他做完事晚上能睡安穩嗎?背後下令的那個呢?他下令斬的草,會不會在深夜撓他的心?而他下令除的根,誰能保證某一天不會在他心底又長出來呢?


小小嬴政


誅滅九族,主要適用謀逆、造反等滔天大罪,但在不同朝代,誅滅九族中的“九族”範圍並不一致。從三國曹魏開始,已婚婦女只受夫家族誅,不受父母族誅;從西晉時期以後,“九族”中株連的女姓不再處死,改為罰沒為奴。

誅滅九族的刑罰源自春秋時期的“族誅”,到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後,“族誅”被正式制度化系統化,從最初的“誅三族”,發展到“誅五族”、“誅七族”,甚至“誅九族”。

三族、五族、七族、九族到底是指什麼範圍?歷來沒有明確解釋。

1,三族而言,有的說是父族、母族、子族為三族,有的說是父母、兄弟、妻子為三族;有的說是父、兄、子為三族,最後一種的範圍無疑要小的多。

2,五族而言,一般指五服以內的親族。

3,七族而言,有的說是“上至曾祖,下至曾孫”,有的說是“父之姓,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從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無論哪一種解釋,是否包含女性在內,犯罪者的親屬幾乎都誅殺殆盡,駭人聽聞。

4,九族而言,有的說是“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孫。自子孫,至玄曾。乃九族,人之倫”,即上至高祖,下至玄孫,一共是九代人,完全是把整個家族一掃而空,滅絕人性。

1,秦漢時期,秦朝實行嚴刑峻法,動輒株連、連坐,所以“誅三族”“誅五族”“誅七族”“誅九族”時大多是包括女性在內,既包含已經出嫁的婦女,也包括嫁入的婦女,只要在被誅殺的範圍內,無論男女老少,無一倖免,除非皇帝有特赦,方可倖免於難。漢朝對“族誅”之刑,時嚴時寬,但總體比秦朝略為寬鬆。

2,三國曹魏時期,“族誅”出現一個顯著變化,女性不再受父母和夫家雙重連坐,所謂“男不得罪於它族,女獨嬰戮於二門”,也就是說以前一個出嫁的女人既要受父母之罪株連,同時也要受夫家之罪株連,太不公平,因此朝廷專門修改法令規定,“未婚女子只緣坐父母之罪,出嫁後只緣坐夫家之罪”,這算是嚴刑峻法酷刑中一個微小的“進步”吧。

3,西晉時期,“族誅”又出現一個顯著變化,規定“女子無論嫁否,株連一律不再處死,只是沒為奴婢。”這個條款奠定了後來“族誅”之刑的一個基本原則——女子無論嫁否,一律不受株連處死,只是沒為奴婢,可憐無辜的女性終於免受一死。

4,南北朝時期,“族誅”逐步規範化,僅限於謀反、大逆等罪大惡極的罪名,女性株連只被罰沒為奴,不受株連處死,如南朝梁規定“謀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斬。父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母妻姐妹、及應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北朝魏規定“大逆不道腰斬,株其門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可見南北朝時期雖多由少數民族統治,但“族誅”逐漸寬鬆的趨勢並未逆轉。

5,隋唐時期,法治進一步文明化,隋朝《開皇律》規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即便“誅三族”也只有父親、兒子、兄弟被殺,其他男女罰沒為奴。唐朝《唐律》進一步明確規定“族誅”範圍為“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處死,其它親屬均免死刑”。也就是說只有父、子兩代成年人被處死,其他兄弟和未成年人均免死,或流放或為奴。

6,明清時期,皇權專制進一步強化,特務政治達到巔峰,嚴刑峻法之勢重新抬頭,“族誅”的株連範圍呈現擴大之勢,明太祖朱元璋大肆剷除功臣,明成祖朱棣大舉剷除異己勢力,康熙、雍正、乾隆祖孫三代大興文字獄,都是濫用“族誅”酷刑的專家。

朱元璋制定《大明律》規定“謀反”“大逆”罪人,其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一律處斬。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開國功臣幾乎被誅滅殆盡,一掃而空。朱棣更是在“方孝孺案”中發明了前所未有的“誅十族”,在九族之外又加上了門生一族,湊成十族,共誅滅八百七十三人,謂之“瓜蔓抄”。

清律比明律更酷一籌,凡“謀反”“大逆”之罪,主犯凌遲,三代以內的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十六歲以上男子全部斬首,不滿 十六歲的未成年男童閹割後罰為官奴,母、妻、妾、姐、妹等女眷、不論長幼全部罰為官奴。

綜合“族誅”酷刑的歷史,這一泯滅人性的刑罰,呈現典型的“兩頭重,中間輕”特點,即秦漢較重,明清較重,中間較輕,但自從三國曹魏時期開始,在株連範圍內的女性一般不再處以死刑,而是罰沒為奴,不是淪為官妓,便是宮內奴婢,永世不得翻身。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族誅”這種愚昧落後的制度已被徹底拋棄,但“族誅”的思想土壤並未被完全剷除,在某些特殊時期它可能會突破法律的限制“借屍還魂”,我們必須時刻警惕,社會需要進步,文明不容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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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明確的說,嫁出去的女兒也是要誅殺的,包括女婿。漢武帝時期,有過三次巫蠱之禍,其中的第二次發生在公元前92年,當時,有一位朝廷要犯叫朱世安,一直沒有抓到。漢武帝很著急,這時丞相公孫賀的兒子公孫敬聲,目無法紀,仗著自己是皇后的外甥,善用軍餉,被抓入獄。公孫賀為了救出自己的兒子,主動請纓自己去抓捕逃犯朱世安,以彌補兒子的罪過,漢武帝答應了。

後來,公孫賀果然抓住了朱世安,可是,朱世安在監獄裡知道了,公孫賀是為了他自己的兒子才抓了自己,就即可上書漢武帝,告發公孫敬聲與漢武帝的女兒私通的事情,並且檢舉他們曾用巫蠱之術詛咒過漢武帝的事,漢武帝大怒,命令嚴查,結果所查事實確著,漢武帝下令公孫父子誅九族。而漢武帝的女兒陽石公主也被誅殺,陽石公主的丈夫是大將軍衛青的兒子,也一同被株連,被誅殺。所以,這就是古代誅殺九族的殘忍,家族裡不一定誰犯罪,幾乎挨不上邊的人也要受到連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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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各種刑罰,其血腥殘忍的程度光是通過史書文字的瞭解都讓人起一身的雞皮疙瘩,可想而知生活在封建時代的人們生活是多麼的提心吊膽,稍有不慎就人頭不保。

古代刑罰的產生其一是為了警戒人們不要觸碰國家的刑法底線,樹立國家的威嚴,其二就是封建君王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讓手底下的人都敬畏他不敢衝撞他。總的來說古代的那些酷刑其實都是封建王權的產物。

今天就要給大家介紹一下古代酷刑中最恐怖的一項,那就是株連九族。

九族包括哪些人?

關於株連九族有很多說法,有人說九族只是包括父系氏族,就是所有同姓範圍內有血緣的上下四代人以及自己這一代的人。也有另外一種說法指的是九族不僅包括父親那邊的人同樣也包含母系氏族,雖然關於九族有明確的規定,但不論何種說法其實也都是根據每個朝代的統治階級來定的,他們認為九族應該包含哪些人就應當是哪些人,畢竟如果皇帝要殺人是不會有什麼理由的。

那個時候的人們都謹小慎微的生活,也正因為如此,在古代生存極其艱難,尤其是官宦家庭,如果一個人飛黃騰達了那麼全家甚至左右的親戚都能享受到福利,但是如果有一個人犯罪那就會牽連整個家族,不論有沒有往來的親戚都會受到影響,小罪可能會丟掉官職,嚴重就會害得全家上下丟了性命。所以說那個時候的人們都謹小慎微的生活,生怕犯了什麼事害得全家人跟著受罪。

女兒是外姓之人也會受到牽連嗎?

株連九族的刑法其實從很早的時候就有,那時候實行連坐一人犯錯集體受罰,演變到後來就變成了株連九族。當然對於株連九族也有很多人有不少的疑問,其中就包括已經嫁給了別人,跟夫君姓的女兒在不在這九族範圍之內,而女兒的丈夫又會不會受到牽連。

就算是女眷,只要是一脈相連同樣都在株連範圍之內,答案是肯定的,給大家舉些例子就知道了。

朋友們一定在很多影視劇作品中都會看到朝代更替的戲,新的君王為了清掃自己的障礙,將前朝的所有皇族之人包括公主和駙馬在內的人全部殺光,甚至有的皇帝都已經娶了前朝公主為妻,但是為了江山基業不落入他人之手同樣也是痛下殺手。

這種做法其實也是可以理解的,站在統治者的角度來說,自己好不容易打下來的天下,怎能給前朝的人留一下一絲血脈,若日後他們東山再起豈不是給自己添堵。

所以說就算是女眷,只要是出自一家同樣都在株連範圍之內。

一般都是犯了不可饒恕的大罪的人才會被處以這麼重的刑罰,被株九族,而且歷史上一般會被株連的不是謀反、叛變,就是得罪了皇帝,這種情況下就是皇帝看不順眼了,對這一家下了殺心,自然不可能會有反悔的機會,皇帝金口一開底下的人也只能照著做,哪裡還會管是不是一家人,凡是稍微能扯的上一點關係的人,基本上都會被殺光,何況女兒女婿這種已經算是比較親近的人。

話說到這裡想必大家對於株九族這個問題都有所瞭解了,總而言之就是在古代的刑罰都是非常嚴苛殘忍的,若不是得罪了皇帝也不會受到這麼大的懲罰,一旦皇帝想要誅你九族可能連從來沒有聯繫甚至隔了好幾代的旁親都要殺,何況是自己的女兒和女婿,所以說女兒女婿肯定也是在株連的名單之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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