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律師該為“壞人”辯護嗎?

“怎麼能為壞人辯護?”“律師為何助紂為虐?”……時下,律師的執業環境已經大幅改善,但是在執業過程中還是時常會面臨類似非難與困境。在為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擔任辯護人時,有的律師往往會遭受口誅筆伐,招致多方質疑,以至於會因為替“壞人”辯護而被鄙視、謾罵甚至毆打。於是,律師是否應該為“壞人”辯護,這個本不應該成為問題的問題,時下依然有探討餘地。

律師的職業使命

作為一種法律職業類型,律師有著專業的技術素養、職業的倫理道德和獨立的評價標準。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是接受委託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為此,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是所有的潛在委託人,這些委託人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

律師除了需要恪守一般法律人的普通倫理之外,還要恪守專業倫理——首要便是在法律的限度內,為當事人謀求最大化的利益。為此,律師法律制度及其職業規程專門構築了一道屏障,將當事人與律師放在一個利益共同體的範疇內,使其優先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價值中心並確定行為的邊界和基準。比如,為當事人服務,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盡其所能爭取最大化利益的要求,利用法律上的一切條件和機會與控方博弈。

在這種意義上,律師是當事人人格的展開和自我實現,是“自私的”、利己的。作為一種職業群體的律師,不能拒絕辯護,就如同檢察官不能拒絕公訴、法官不能拒絕審判一樣。甚或,對於刑事案件來說,律師恰恰必須為一般民眾視野下的所謂“壞人”提供法律服務,這是職業身份使然,如同醫生要服務於病患、演員要服務於角色一樣。

何謂“壞人”

從規範主義上看,為“壞人”辯護是沒有制度障礙的。其機理無外以下幾點:第一,作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經公正的審判前是推定其無罪的,既然是無罪的,就不能對其做好壞的法律甚或道德判斷。律師在接受委託時自然不能、無法也無須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予以區分,來決定是否提供辯護,僅需依據專業判斷來權衡是否合適接受委託即可。第二,即便是犯罪事實較為清楚的嫌疑人,他與我們日常所謂的“壞人”也無法隨意類比、畫等號,因為前者是法律判斷,具有剛性規範的基準,後者是道德判斷,會隨著時代流質易變。第三,哪怕犯罪嫌疑人應該被歸入“壞人”,一旦社會觀念甚或制度不支持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那麼,勢必導致某些人失去得到公正審判的機會和權利,易於導致冤假錯案的產生或刑責的輕重失當。

然而,“壞人不應獲得律師辯護”論最大的弊端不在於法律制度本身,而在於大眾心理對從事此一業務的律師予以道德上的譴責、貶損,從而導致律師執業步履維艱。從理智上,大家也知道,法律規定了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而在心理觀念上甚至行為方式上,一些人又“鄙視”甚至“仇視”此一行為,在輿論上吐口水、翻白眼。改變此一社會心態誤區需要解明另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所謂的“壞人”為何應當享有辯護權。

“壞人”為何應該享有辯護權

公民享有辯護權肇啟於近代法治主義時期,其實質是獲得公正審判權的分支權利。作為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它與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一起,成為憲法所保障的基礎與絕對權利。任何公民,其人格尊嚴不因其任何社會行為而被“減等”。公民享有辯護權本身是公民人格尊嚴得以保障的必備權利,涉嫌犯罪的所謂“壞人”與普通民眾一樣,他們的人格沒有多一分一釐,也不能被減損一絲一毫。

歷史已經證明,“人格差等”的歧視性制度安排與倫理觀念,必然將人類引入災難。故而,現代法治的要義就在於,一切人作為人都應該擁有同樣的人格、同樣的尊嚴,享受同樣的法律權利,即便他針對自己的族類“犯罪”,人類依然應以“人族”的規格和尊嚴來處罰他、保護他、拯救他。

一言以蔽之,人無分好壞,皆應被公正地審判、被公平地看顧。

作者:汪江連,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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