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9 電視劇裡常有律師幫壞人說話,你認為律師應該幫“壞人”辯護嗎?

一、每個人都有被辯護的權利

真理越辯越明。無論是公眾的反應,還是基於辯論本身的意義,遠的說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任何人在其權利和義務處於受判定狀態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時,有權享有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近的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基於此,每個人擁有的辯護權其實是人權的一種保障。律師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護人作為人最基本的權利,保護人接受的是法律的審判而不是道德的審判,現在各個社會事件中,對於律師的誤解頗深,但是一旦你陷入囹圄,被貼上“壞人”的道德標籤,請你記住,或許律師是你唯一可以倚仗的人!

電視劇裡常有律師幫壞人說話,你認為律師應該幫“壞人”辯護嗎?

辯護

二、“好人”、“壞人”定性難以明確確定。

站在不同的角度,對於同一事件的看法會截然不同,類似於“兩小兒辯日”類的哲學觀點曾春不窮。其實“好人”、“壞人”作為道德層面的定義本身就具有其不準確性,既然本問題的基礎是“壞人”,那麼最根本的“壞人”定義被否定,也就不存在應不應該的問題。

三、“有罪”或“無罪”才是科學的定義。

法治的健全,必須以科學的“有罪”、“無罪”定義來代替原始的“好人”、“壞人”定義,只有這樣才能讓法治道路越走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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