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對土地補償費有異議,又不能直接起訴,但你有權這麼辦

在土地徵收補償中,村民作為土地使用權人,如果對補償費有異議,認為補償過低,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這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不能向法院起訴,只有向政府部門申請裁決。行政裁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裁決後,村民對裁決有異議,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裁決前置程序”,只有先經過政府裁決,才能向法院起訴。具體向哪一級政府申請裁決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因此,村民對土地補償費有異議,可以先向縣級以上政府申請協調,然後向批准徵用的人民政府裁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才有權批准徵收農村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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