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对土地补偿费有异议,又不能直接起诉,但你有权这么办

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村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对补偿费有异议,认为补偿过低,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这个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不能向法院起诉,只有向政府部门申请裁决。行政裁决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裁决后,村民对裁决有异议,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裁决前置程序”,只有先经过政府裁决,才能向法院起诉。具体向哪一级政府申请裁决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因此,村民对土地补偿费有异议,可以先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协调,然后向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裁决。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才有权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