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公司要求签了一份协议,半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这个问题怎么破?

骑城之宇


你好,你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有关离职的竞业禁止协议怎么处理的问题。我不知道你现在签没签,但我看了你的描述,

我认为这个竞业禁止协议对你是不利的,或者说你是比较吃亏的。如果你没有签,至少可以跟公司就协议的关键内容再做谈判和沟通,比如竞业期限、范围、地点以及竞业补偿款,不合适就坚决不签,你照样可以离职的。如果你已经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那么没办法,你只能遵守执行了,亏了也无法再争取改变

你的公司在你辞职的时候要求签订一份半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竞业禁止协议,可见你应该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离职的时候签订半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协议也是很正常的。可这种协议是需要双方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的,但你们公司却对于员工不签协议就不给辞职更不给开离职证明,这明显是在要挟员工嘛,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要知道,即便你不签这个协议,你一样可以辞职的,你也可以拿到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的,关键就是辞职和离职证明的事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你只要按规定走流程,公司即便难为你,你只要去劳动部门投诉这个事,很容易就可以解决的。现在公司拿辞职和离职证明来要挟你们离职员工,显然对公司有利。但更对公司有利的就是支付给你的半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的补偿费太少了,才给你工资的30%,这个普遍来说是最低的了。

一般而言,这种竞业禁止补偿费都是给到工资的1/2到2/3不等。即便按50%算,你的竞业禁止补偿费每个月就少拿20%。所以这一点是实实在在的比较亏的。

如果你还没有签这个协议,你可以在补偿费上面跟公司多谈几次,争取更多一些的补偿,毕竟你不做专业工作的话,你找其他的工作肯定无法拿到太高的工资,所以就要在签协议之前尽量争取,其他条件约定到没有太多可以讲的,主要就是补偿钱的问题。如果你已经跟公司签了这个协议,那么没有办法了,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执行,半年后协议终止的时候,你就可以自由的找专业领域的工作了。

既然你现在都签竞业禁止协议,那说不定你以后找工作还会遇到签这个协议的事,我建议你好好的关注和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规知识,对你以后绝对有好处。了解的途径就是你在哪个地方工作,你就看哪个地方劳动部门颁布的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你就知道以后怎么签这个协议了。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启发。


Sir聊HR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技术壁垒比较强的工种还有单位。我之前一直是从事的互联网渠道,手里握着很多客户,在其中一个公司也遇到过这个问题,入职以后三年内不能去竟对那边,很正常的,因为我们这行可能一个客户一年就能带来上千万的利润,你用公司的资源再后来带着客户跳槽到竟对那边对于原公司是很大得损失的,这也是我们能理解的。

对于题主说离职要签订这个协议的我身边朋友也有经历过得,我个人认为是匪夷所思的,员工都要离职了还敲定这种霸王条款属实是没有道理的,而且题主说关于公司用离职证明来卡各位也不用理会,只要履历真实到哪开不出离职证明啊,活人还能让尿憋死。

劳动法还规定了员工提出辞职满一个月可自动离职,这点也是可以针对题主公司来操作一波的,如果因为这个还拖欠工资的话就更好办了,直接去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就搞定了,还能获得赔偿。

我是侃侃,希望我的回答对题主能有所帮助,头条的朋友感觉我的回答还可以的话点点关注,感谢各位了。





侃侃职场直通车


在民营企业上班,这种霸王条款可多了,我是做技术研发的,之前就曾被“强奸”过,当时公司让我们整个部门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的内容太霸道、太无耻了,不过,当时我气奋过后还是咬咬牙签了,谁让咱是弱势的打工仔呢?

这份协议中提到,员工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只要得不到公司的书面许可,3年内不得去同行公司做本领域工作,否则需要赔偿该员工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10倍违约金,好家伙,那得赔200多万,同时也提及到,公司考虑到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给受限制员工,公司已于每个月工资中包含了这部分补偿,所以无需额外支付补偿金,我的天,当时我差点一口老血吐到了地上,见过无耻的,但从未见过像这么无耻的,算是长见识了。我当时还想观察看看有没有同事提异议,谁知大家都不吭声,低头把协议签了,我当时心里想,你们TM都是猪脑袋啊,这种不平等条约也签,以后你们怎么死都不知道呢,不过当时我作为部门的头,见大家都不提意见,也只好作罢,也不能由我一个人拒签啊,最后我还是被公司人事部这帮无耻之徒“强奸”了,是至今为止签过最不公平的协议,后来,幸好没因这份协议而出事呢。

面对这样的情况,员工是非常被动的,即使知道这个协议对自己很不利,但又能怎样呢?如果大家都签了,你还能不签吗?那只会让公司认为你心虚,认为你想背叛公司,认为你不想在公司做下去了,但凡是一个不想马上离职的员工,在那种情况下,也只能硬着头皮把它给签了,这不是法律意识薄弱,而是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不得不低头罢了!就像当时的我那样。

其实,一旦签了竞业限制协议,那是非常被动的,就像被公司掐住了你的脖子,如果公司在你离职后又履行了给你支付补偿金的约定,那就别无他法,只能乖乖呆在家里拿补偿金,又或者找一份跟本技术领域不相关的工作,那才是最安全的。

但题主的情况是,在离职时公司要求你补签这份协议,这种情况你完全可以拒签啊,反正都要离开了,还有什么好怕的呢?况且,拒签后也不会妨碍你离职的,因为只要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累计达到一个月时间,公司是无权不让你离开的,这是劳动法的规定,你不需要担心这一点。

另外,这份协议虽说有法律效力,看似掐住了员工脖子,可事实上是很难监督和取证的,所以,即便签了这个协议,只要员工去新公司不做得太过份,那前公司一般是不追究的,毕竟,员工都没有损害前公司的利益,公司何必干这种损人又不利己的事情呢?并且,公司如果没有支付补偿金,这份协议就等于是废纸一张,所以,只要你离开后不做出损害前公司的事情,那你该跳槽还是可以跳槽,别担心太多!


设计制造迷


我也签过类似的协议,但与题主情况不同。

我当时入职华为,被要求签一份“竞业协议”。协议上明确规定:如果离职,3个月还是半年内不得入职中兴公司。

但因为人家算是有言在先,且我本来也从未想过要去中兴,也就签了。

题主的情况,是在辞职前才被临时告知,这样就会比较被动。但别着急,咱们先来看看,这个协议本身,到底合不合理。

协议的合理性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签署竞业协议,并给予相应赔偿。但请注意: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且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非所有岗位的劳动者。

基于此,你公司在辞职时才要求你签署竞业协议,不合法。而你的岗位,是否是掌握了公司核心机密的重要岗位,这也是考量是否合理合法的关键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你公司承诺按月赔付30%工资,这一点倒是合规的。

协议有问题,应该怎么办?

实在话,尽管这协议明显是有问题的,但我不建议你硬碰硬。原因很简单,公司拖得起,你拖不起。所以,鱼死网破这种事,只能作为最后一步考量。


咱们从根上看这个问题:公司之所以要求签署这样一份协议,无疑是担心自己的商业机密、核心技术被你带去竞争对手公司,给他们带来麻烦。但从他们至少愿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赔钱看,只要让公司感受到足够的诚意,应该还是有道理可讲。

我的建议是:

1.主动表忠心:协商以一份保证书代替这份协议,保证书的大致内容是:你本人承诺,离开公司后,绝不会将公司的任何资料、机密泄露给任何其他机构;

2.动之以情,适度示弱:公司除了老板,其他人也总是会走的,谁也不会非跟你过不去,私下找你直接上级多诉诉苦,比如上有老下有小全家都指着你一个人养活,或多或少能有点用吧。

实在都不行,如果经济还可支撑,那就给自己放个假、充充电,半年时间,其实也很快的。

确实忍不了,就找劳动局吧。

无论哪一种,都愿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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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这个我有话语权,因为我也被操作过

你首先要搞明白,你这个叫竞业协议,你离职时候是不是执行竞业协议(你工作时候已经签订了)

如果是执行竞业协议,这个没什么好商量。公司在你离职时候要你执行,你必须执行,公司给你钱

如果是你入职时候没有签订,现在离职让你签订竞业协议,这个你完全可以拒绝,因为加重了你离职条件,如果你很想要这笔钱,你完全可以坐地起价。

不给你离职证明?提前一个月以文件形式告知你要离职,一个月后必须给你办理离职手续,不会因为你不签竞业协议而不让你离职


素素描画


明确的说:这属于企业“在理不在法、合理不合法”的做法。但面对此问题,老鬼一般不建议顶牛、认死理、鱼死网破的方式来应对。

一、合理不合法

1、先得清楚:法律没这个规定,这并不合法

劳动者在进入公司时,可以按照法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很正常。而且劳动合同中,针对某些企业、某些劳动岗位,确实有某个时间周期的保密协议、竞争行业限制条款。这也是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而做出的合同内容。这是符合劳动法的!

而且,还有一个重点:按照法律,这种协议中有保密条款、竞争行业限制条款(有些企业是单独的一份合同),在员工辞职后约定的时间内,企业是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的!总不能让辞职的员工在半年一年时间内饿着吧!——这是法律给与劳动者的保障。

但是——都要辞职了才拿出某个条款来约束辞职者,并以此要挟辞职者,否则不给开辞职证明,这个是法律中没有的!可以将其视为霸王条款。

2、企业这种做法,顶多可以归类到合理的范畴

某些员工在企业中,可能出现过岗位的调整或者工作内容的调整。很可能自己的工作与刚刚入职时差异很大。开始阶段并没有签订什么保密协议、竞业条款。于是乎,企业在员工都要离职了,才想起这档子事儿来,要求签订这个玩意儿。

拿到“台面儿”上来说,这也算是“合理”的一种做法,但它并不合法!

3、我们也要清楚,即使打官司、仲裁,你也是合法的(不用谈“占理”这种虚词儿),企业也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心安是第一位要做到的!

我们搞清楚了这些基本情况,才能心里有数。


二、面对此情况,老鬼建议辞职之人应该坚持的一些基本的思想

1、别因为自己知道企业不合法就直接选择较劲!不值得!

2、法律是维护我们利益的底线而已,别动不动就非要搬出法律,这并不利于很多问题的解决。法律只是最后一步哦!

3、太喜欢较劲的话,往往会浪费掉我们大量的时间、精力,企业根本不在乎,我们往往拖不起的。这是实情。

4、能够圆融的解决问题,就不要硬扛!有无数种方法让自己尽量圆满解决此事。

三、此阶段放下姿态与相关领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沟通,是第一选择

无论你辞职时是有人故意卡你,还是真的企业担心某些机密的泄露、你到竞争对手那里。——不要去区分!你都要首先做到拿“理解公司的这个决定”作为场面话,来与相关领导做沟通、多走动。

我就是个普通的小员工而已,我得挣钱养家、吃饭、还贷款........让领导明白你的难处。

另外要学会做承诺、拍胸脯。这种承诺、拍胸脯,不见得是领导完全相信,而是让领导看到你的态度,让领导想放你一马的时候,有理由、有借口。你自己如果不说出口,领导那里也不好交代,没法儿帮你说话。

都要辞职了才拿出来的约束条款,九成的几率是临时起意而已,不太可能是企业的标准离职人员工作流程。因为这本来就不合法!

既然不是标准的流程,那就有改变的可能性!我们都要辞职走人了,放下点儿面子就好。

毕竟可能涉及到了临走之前的一些工资、奖金等等还攥在人家手里呢!

说的直白一点:一个“磨”字,在很多时候都是很好用滴!很多人就是因为好面子,让自己最终目标达成的效率很低。

三、递出辞职信后的一个月,是可以自动离职的!这是合法的!因此,不用揪心!

法律是允许递出辞职信后的一个月离职的。当然,按照加入公司时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某些离职后事项,还是要遵守的。

而这家公司是让你离职时再签这个玩意儿,别拿他当回事儿!

哦,对了!离职证明的事儿,你也别纠结,真没必要!

即使你跳槽到了新企业,还担心交不出一份上个单位的离职证明?

退一万步来讲!——你直接告诉新企业,你为什么没有离职证明,没什么问题!老老实实的说出那家企业的霸王条款,新企业是可以接受的!没那么死!或者说不会因为那一份开不出来的离职证明而不用你。因为你的工作经历是实实在在的。

又或者说,你在原来的单位不可能连一个好友都没有,找个证明人这不太简单了嘛!


四、实在不行,才走仲裁与法律途径

第二点是上策,第三点是中策,这一步是最后的屏障了,最好不要使用这种途径。我们真的耽误不起的!

当然,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如果这家企业手里攥着你的应得利益太大!那您自己决定就好了。

能用第二种方式解决的,就不要置气。

这个社会、职场,单单靠“讲理”,往往是行不通的。因为,人不是计算机,不是简单的程序对错的比较。情理结合,往往效果会最好。

其实很多人是明白这个道理的,但就是气不过,最终往往让自己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等都蒙受损失。何必呢!

当然了,如果你就是想着争那一口气,就得如何如何,老鬼不拦着!

以上供参考吧,希望能让一些朋友多些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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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归来


离职后,企业方限制离职者的在同业就业,是合法的,这被称为竞业限制,在国际范围这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不过,企业对离职员工施行竞业限制有合理与合法的边界条件,超越了就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首先,竞业限制通常针对特殊岗位员工,而不宜普适。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针对掌握了技术、客户、以及其他对企业重要资源和秘密的员工,离职后跳槽到同业竞争对手,将对企业造成损失,违背公平原则。所以,通过对关键岗位员工实施竞业限制,可以防范企业遭受无端损失。

其次,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企业方必须给予员工足够经济补偿,像深圳、珠海、宁波等地方劳动法规就明文规定竞业限制补偿不低于任职时月收入的50%。当然,员工方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认为不低于70%。

再者,竞业限制必须约定期限,不能无限制地一直限制员工同业择业。国家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不得超过两年。

所以,竞业限制对企业来说是一项成本高昂的人事风险防范措施,与其给付50%月收入给离职关键员工,不如加薪50%稳住关键员工,这样还能节省人力替换成本以及可能的绩效损失。

以前我在企业做人力资源总监时曾遇到过企业不恰当给员工普签竞业限制条款的滥用案例。当时某企业因为要引进战略投资者,应投资方要求,估计是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不专业,对关键岗位缺乏概念,偷懒干脆全员签署竞业限制条款。注意,未离职时,即使签署了竞业限制也是睡眠条款,只有离职才能生效,这就是说,与在职员工签署竞业限制条款,并不会立即增加成本支出。但是,任何签署了竞业限制的员工一旦离职,并且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没有在同业就业,那么就可以反诉向企业追讨竞业限制补偿。例如,清洁工阿姨离职后不到同业就业太容易了,但如果与清洁工阿姨签署了竞业限制,那么清洁工阿姨离职一年后就可以据此追讨相当于半年收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回到题主的问题,离职时企业有权提出竞业限制的要求,但是你可以自己评估一下自己的岗位和在企业服务期间积累和掌握的资源是否可能对企业造成损失,如果没可能,你可以提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放弃竞业限制诉求并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当然,如果有可能,那就没有理由拒绝企业方的竞业限制要求。

剩下的一个问题是,30%是否符合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最低标准?如果符合,那你最好接受并遵守,毕竟半年时间弹指一挥间,不建议逃避或违反竞业限制。如果心里不平衡,不妨试着向企业提出更高的补偿要求,比如50%。


唐映红


你所说的是竞业限制,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不是在劳动者离职时签订,而是在入职前签订,大多情况下都是与企业的保密协议同步签订,补偿办法也是按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时间计算,按月或按年发放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大多企业对核心岗位都会签订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但由于该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作为该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必须对员工的竞业限制行为做出经济补偿,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由于你已处于离职阶段,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拒绝签订该协议和领取补偿金;

(二)提出合理的补偿条件,如从你入职时算起,每月补偿多少钱;

(三)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辞职30天后,解除劳动关系。



涵语荟萃


这个如果是入职之前就告知的,我觉得没啥,选择了这份工作,当时的附加条件答应了就不好反悔。

但是这个呢,又是辞职时才告知的,的确不太友好,坦白说,公司涉嫌违法了。

楼主可以不答应,但是要考虑付出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是否划算。

说句不太负责任的话,这种协议即便签署了,如果后期你违背了,公司也不能拿你怎么样。因为本身协议的签署合不合法就是另外一回事。在签署协议之后,每月领钱之前反悔没啥大事,但是一旦你开始领钱了,就代表事实合同生效了,你不能再轻易反悔。

如果你想给自己留后路,不想被束缚,那就别签。如果公司因此卡着你的离职手续相关,你完全可以去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唯一的问题就是麻烦点。很多人呢,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特别害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我觉得,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劳动仲裁还是很管用的。


落落的成长阅读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订,而不能在离职时要求员工签订。所以,你完全可以无视公司的这一要求,直接走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某些可能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特殊岗位,员工入职时公司可以要求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根据该协议的有关条款,如果员工离职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同岗位或者类似岗位的其他工作。而为了补偿该员工的就业损失,公司同意在员工离职后,向他支付一定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毕竟现在的商业竞争异常激烈,如果员工在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后,能够随心所欲地在竞争公司处从事相同岗位,那么竞争公司非法利用该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就很高,从而对公司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

当然,一般来说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在入职时予以签订,而不能在员工离职时强制要求必须签订,否则便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随时离职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是不能横加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这件事情只能怪公司的人事部或者法务部太不专业了,没有在入职之初便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他们的工作失误,不能转嫁到劳动者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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