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縣紀委明確派駐機構職責權限助推機改工作

近日,三原縣紀委印發了《中共三原縣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了派駐機構的工作職責和監督權限,為該縣派駐機構改革工作提供依據和保障。

派駐機構的工作職責一是督促進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黨政一把手當好第一責任人;二是經委機關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縣委管理幹部的問題線索;三是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幹部,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四是推動駐在部門開展廉政教育;五是負責調查非縣委管理的公職人員,受理駐在部門監察對象不服派駐機構所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複審申請;六是按照管理權限,對駐在部門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七是負責對本派駐機構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八是完成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派駐機構的監督權限一是派駐機構負責人參加或列席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會議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項的相關會議;二是派駐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查閱或複製駐在部門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賬目等;三是派駐機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可以對駐在部門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查閱和調查核實;四是派駐機構應當就駐在部門管理的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考察人選的黨風廉政情況,提出書面意見;五是派駐機構負責人可以約談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需要函詢、誠勉談話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六是派駐機構審査調查駐在部門管理的黨員幹部或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的案件,立案前應當徵求駐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意見,經委機關批准,也可以立案後予以通報;七是派駐機構可以針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向駐在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駐在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八是派駐機構有權採用黨內法規規定的履行紀律檢査職能的其他措施。

《方案》關於派駐機構職責權限的明確要求,強調派駐機構是委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委機關授權履行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履行對駐在部門的監督責任。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們將會嚴格落實《方案》要求,嚴把派駐機構用人關,確保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不留死角,沒有空白,全面推動我縣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再上新臺階。”委機關領導如是說。

(三原縣紀委 魏雪莉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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