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赠送LAMER面霜的“人性化”公司为何败诉?

因就加班工资、解除决定合法性存有争议,白小姐于2018年10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教育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款项。仲裁机构审理后,以教育公司未能就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以及劳动关系解除情况提交证据为由,裁决教育公司向白小姐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教育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教育公司起诉称,公司已经足额向白小姐支付了加班工资,因白小姐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公司与白小姐解除了劳动关系。教育公司还称,公司实行人性化管理,老板一向宽和待人,十分重视员工权益和员工福利,经常向员工赠送LAMER面霜等高价护肤品,因此公司不可能存在违法之处。

庭审中,双方确认,白小姐于2018年6月4日入职教育公司任托福老师,双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及转正后月工资均为1.5万元,再约定白小姐在职期间适用标准工时制。2018年8月17日,教育公司向白小姐出具了离职证明解除了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在职期间,教育公司没有为白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白小姐及教育公司针对各自的主张分别向法院提交了证据。

其一、针对加班问题。

白小姐提交了教育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刊发的文章、其与部门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与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显示教育公司曾经在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面向客户组织宣讲活动,在职期间公司李某曾向白小姐转账三笔款项,分别为:2018年7月12日13745元、8月13日4955元、8月14日25678元。白小姐称,教育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罗某,但创始人及实际控制人是李某,公司一直通过李某的私人账户向自己支付工资,自己并不清楚具体的工资构成及计薪月份,按时间推算,三笔款项应该分别是6月、7月、8月的工资。教育公司认可白小姐所提交的证据,认可白小姐存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认可公司一直使用实际控制人李某的私人账户收付款项。

教育公司提交了白小姐的工资表为证,主张向白小姐支付的工资中包含有加班费。经过询问,白小姐对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工资表中的工资数额与自己收到的工资完全不符。经过核对,法院发现,不仅工资表中的工资总额与工资实发情况不符、存有明显差异,工资表中的各项工资构成之和也与工资表中显示的工资总额不符,存有较大差额。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多次询问,教育公司均不能对工资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也无法准确说明白小姐收到的三笔款项具体是几月份的工资、无法说明三笔款项的具体构成情况。

其二、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

白小姐主张,自己在职期间表现良好,白小就此提交了与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显示“那个项目的事情,你帮忙承担起了管理的职责,而且真的非常棒!所以李老师决定这个月给你加1500元的奖金!”

教育公司认可确实曾因工作表现良好而向白小姐支付过1500元的奖金,但主张白小姐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就此,教育公司提交了《员工试用期评估表》和《离职证明》作为证据。教育公司称白小姐在试用期评估中仅得分56分,评估负责人建议“不予录用,转人力资源部,尽快做处理”,此后双方经过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白小姐签收了《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已经载明白小姐是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已经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以后一切相关事宜均与公司无关。经过询问,白小姐表示,不认可《员工试用期评估表》所载内容,自己并没有见过评估表,也不知道评估的相关情况,不能认可评估结果;自己虽然签写有《离职证明》,但离职的原因是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劝退,自己被迫离职。

最终,教育公司与白小姐以一次性解决所有劳动争议纠纷为前提在诉讼中达成了和解,约定教育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白小姐支付调解款,双方之间再无劳动关系。

虽然,白小姐与教育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到此为止,但需要我们思考的是:为什么这样一家自述会向员工赠送LAMER面霜的“人性化”公司会在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面临败诉风险?

【法官释法】:

本案中,教育公司一直主张公司推行“人性化”管理,那么为什么教育公司会在劳动仲裁中败诉,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呢?这就不得不说到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结合案情,白小姐与教育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加班工资支付问题以及劳动关系解除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显然教育公司需要对双方存有争议的加班工资支付问题、劳动关系解除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教育公司不能有效举证,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就会判定教育公司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案件,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教育公司虽然主张已经向白小姐支付了加班工资,但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数据混乱、无法与白小姐的实发工资情况相对应;教育公司虽然主张是白小姐自行离职,但其公司仅能提交《离职证明》,而不能提交白小姐的离职申请等相关材料。因此,教育公司在仲裁阶段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几点是:

其一、教育公司在向白小姐支付工资时,使用的并不是公司账户。教育公司使用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李某的私人账户向员工支付工资,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公司在财务管理、财务制度方面亟待规范和改进,甚至有可能意味着公司财产与实际控制人的财产混同。

其二、教育公司没有为白小姐缴纳社会保险。此种行为一方面侵害了白小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教育公司埋下了承担法律责任的隐患。假使白小姐发生工伤,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则教育公司需要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假使白小姐患病,则教育公司需要向白小姐支付医药费报销款。

由此,这起案件充分说明,在法治社会中一家企业能否合法用工取决于公司是否知法懂法、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合规。公司自愿向员工赠送LAMER面霜、进行“人性化”管理诚然是锦上添花之举,但最基础层面的制度建设和管理落实才是立业之基。

向员工赠送LAMER面霜的“人性化”公司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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