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傍名牌”,敗訴了還拒不更名

(記者 崔巖 馬雲雲 通訊員 王蕾)利用知名企業、知名商標的美譽度,在企業名稱註冊登記上“傍名牌”,成為一些企業不勞而獲走“捷徑”的慣用手段。面對法院變更企業名稱的判決,企業擔心更名債務無法追回,拒不主動向工商部門申請更名。近日,山東菏澤中院找到方法,成功將一家侵權企業的名稱強制變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成為菏澤強制變更企業名稱的第一例,這在山東省實屬罕見。

“同名”企業對簿公堂

一企業被判令更名

河北卓達新材料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卓達”),是一家專門自行開發生產銷售建築材料的企業。2018年5月,該公司發現也有人註冊了一家山東卓達建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卓達”),並大量使用“卓達”的名字進行產品宣傳和銷售。

因行業相近,易使公眾混淆和誤認,河北卓達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山東卓達訴至菏澤中院,要求判處被告停止相關侵害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和立即變更企業名稱等請求。

兩家“同名”企業對簿公堂。經過法院審理,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山東卓達變更或註銷企業名稱,如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及宣傳資料中不得使用“卓達”字樣。

判決生效後

達成調解後,山東卓達卻未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2019年2月20日,河北卓達向菏澤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法院卻遇到了難題。對於強制變更公司名稱的執行案件,該如何操作、如何實施,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在菏澤,也尚無成功案例。

“變更公司名稱,這是一個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菏澤中院承辦此案的法官助理文廣源告訴記者,對於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指定行為的情況,現有法律僅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但變更公司名稱又與一般的行為履行不一樣。變更後的公司名稱是什麼,這需要由被執行公司來決定,法院沒有權利代替被執行公司作出決定。

多方聯動

為解決這個難題,文廣源查閱了大量資料,在其他省份有法院曾作出過創新突破。根據對方經驗,如果被執行公司拒不配合變更公司名稱,法院向市場監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市場監管部門會暫時將被執行人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該公司名稱,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待該公司確定好新名稱後,再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

“這樣既不侵犯被執行公司決定公司名稱的權利,又能迅速及時完成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使申請執行人勝訴後的權益得以實現。”文廣源決定嘗試。

該公司負責人解釋,他之所以一直未變更公司名稱,是因為公司還有一筆貨款未收回,擔心一旦變更公司名稱,對方不認可。“公司名稱變更,不影響公司行使相關權利,名稱變更後,公司可持新的營業執照和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變更手續,繼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在文廣源勸說下,3月4日,被執行公司變更了公司名稱。

“變更公司名稱,其執行標的是一種行為。”文廣源介紹,在實踐中,這種行為執行案件的執行難度普遍較大,法院在這類案件的執行中,往往更加註重調解,解開彼此的心結,使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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