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是否屬於“僱傭關係以外第三人”

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是否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

案情

王某、胡某均受僱於高某,為高某承攬的某一工地施工。胡某在施工過程中致王某受傷,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高某和胡某賠償損失。

分歧

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受害僱員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選擇向僱主或者第三人主張賠償。但當僱員遭到與僱主具有僱傭關係的其他僱員傷害時,便需明確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是否屬於“僱傭關係以外第三人”。

一種意見認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屬於“僱傭關係以外第三人”,遭受損害的僱員應根據《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從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和僱主中選擇一個主張賠償;另一種意見認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不屬於“僱傭關係以外第三人”,遭受損害的僱員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和《解釋》第十一條向僱主主張賠償,也可依據《解釋》第九條向僱主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主張賠償,或者向僱主主張賠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分析。“僱傭關係以外第三人”的文義存在兩種不同解釋:第一種解釋是除了僱主和受傷僱員以外的所有人;第二種解釋是除了和僱主有僱傭關係以外的所有人。第一種解釋認為僱傭關係僅指僱主和受傷僱員之間的僱傭關係;第二種解釋認為僱傭關係既包括僱主和受害僱員之間的僱傭關係,也包括僱主和實施侵權行為僱員之間的僱傭關係。筆者認為第二種解釋更具合理性,如果僱傭關係僅指僱主和受傷僱員之間的僱傭關係,那麼法條不必表述為“僱傭關係以外第三人”,只表述為“第三人”即可。

其次,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分析。僱員遭到與僱主具有僱傭關係的其他僱員傷害,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與提供勞務者致人損害糾紛這兩個案由的競合。如果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屬於“僱傭關係以外第三人”,那麼《解釋》第九條與第十一條在體系上相互衝突。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受害僱員可以同時向僱主和實施損害行為的僱員主張賠償。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遭受損害的僱員只能選擇向僱主或者第三人主張賠償。將實施損害行為的僱員排除在“僱傭關係以外第三人”的範圍之外,有助於解決法律條文之間的衝突問題。

再次,從目的解釋的角度分析。將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排除出“僱傭關係以外第三人”的範圍,有利於對受害僱員權益的充分維護。受害僱員依據《解釋》第九條,不僅可以向僱主主張賠償,還可以同時向僱主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主張賠償。此外,將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納入“僱傭關係以外第三人”的範圍,可能加重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的責任,以及引起惡意選擇。不排除個別受害僱員在明知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選擇只向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主張賠償責任,容易造成實施侵權行為的僱員履行賠償責任後無法向僱主追償。

單位:臨沭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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