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211”却被民办校录取,家长打官司终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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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明明报考的郑州大学

怎么就被民办高校录取了呢

甚至到校报到后发现

自己的专业竟是没有被

教育部批准的

2016年,有不少山东考生报考了211高校郑州大学的部分专业,然而让他们大跌眼镜的是录取通知书竟然是其二级学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的。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有的学生家长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有的则因无法退档,只好去上学,却发现自己学的专业,没有经过教育部批准。

报考郑州大学

通知书公章却是“西亚斯国际学院”

2016年,山东潍坊市民王先生的儿子高考成绩高出了山东省二本线70分,在查询山东省招办发放的报考指南时,他发现,作为211的郑州大学,在山东省也招收本科二批,只是在专业解释中,说办学地点在“西亚斯国际学院”。

王先生认为,孩子只要能上郑大,在哪个学院上课,没有关系,报名录取后,他们一家却高兴不起来,“当时很高兴,但是我收到录通知书,打开一看,里边的通知书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的,他的抬头和公章,内容都是西亚斯国际学院,我一看这就不对了。因为我根本就没有报这个学校,我报的是郑大。怎么发这个学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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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招生却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专业不在教育部批准范围内

王先生再三向山东省招办确认,孩子的确是被郑州大学录取的,录取专业为“通信工程(办学地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而西亚斯国际学院,虽然是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当年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招生,更不能独立发放录取通知书,查询教育部网站,王先生更是发现,西亚斯学院虽然经过批准,却只能招收工商管理、国际金融、英语等六个专业,这其中,并没有孩子报名的“通信工程”。

王先生认为:

“我们报的是郑州大学,应该由郑州大学发文书,在2016年全国高考招生工作规定上有明确的规定,这个是他违法的一个关键点了。西亚斯国际学院只招六个专业,其中没有通信工程专业,它只是一个办学地点,只是一个上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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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生源、师资力量均与郑州大学有明显区别

和王先生一样,谈先生的儿子,也是在2016年报名了郑州大学在山东招收的二本,录取的“对外高等护理”专业,也不在西亚斯学院被允许招生的范围之内。此外,他每年缴纳的学费,要比郑州大学高出不少,师资力量,也不尽相同:

“西亚斯和郑大根本就是截然不同的两所学校,它根本没有独立招生资质,他基本上就相当于一个私立学校什么的,学费很高,郑大一年是三四千块钱,西亚斯就是一年是14000多,多了1万多。”

而山东的魏先生则更加生气,他的儿子当年高考分数已经过了山东省的一本线,就为去211大学选个好专业,才报名了郑州大学在山东省招收的二本,结果到了之后发现,同学的分数良莠不齐。

魏先生:“当时考的比较高,上一本线了,奔着211去的,上一本,好的去不了,就去了这个二级学院。”

记者:“教学质量怎么样啊?”

魏先生:“肯定不行啊,全国各地肯定就是比较低了,300多分还有去的。”

同样也是报考郑大,却在西亚斯上学的程同学表示,虽然名义上他在郑大,未来学校也答应会发郑州大学盖章的毕业证,可他感觉西亚斯与郑大,没什么关联:

“考了530多分。虽然我报考的郑州大学,但去了之后感觉这两所学校完全就是八竿子打不着边的,就完全没有关系。”

西亚斯学院已脱离郑州大学

双方表示“应该由对方解释”

2018年底,西亚斯学院脱离郑州大学,正式成为独立的民办高校,但其承诺,之前通过郑大来西亚斯就读的,依旧可以获得郑州大学的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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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有考生发现,在当年《河南省高考志愿填报指南》中,西亚斯学院在本科三批院校名单中,拥有区别于郑州大学的院校代码。为什么在河南省内西亚斯可以独立招生,在省外,又依托于郑州大学的名义招生呢?

记者先后采访郑州大学和西亚斯学院,他们都表示,此事应该由对方解释,并拒绝接受采访。

学生家长起诉郑州大学

二审驳回诉讼请求

2017年7月,王先生将郑州大学告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郑州大学向儿子发放通知书或确认其行为违法。

当年12月29日,中牟县法院根据教育部《2016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第52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州大学未以本校名义向原告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上述《规定》称,高校要先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后,把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最后,高校再根据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并连同相关入学报到材料一起寄送被录取考生。

“显然,录取通知书应由郑州大学发放,而不是西亚斯发放。这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王先生说。据了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向山东省招办调取了证明,确认王先生的儿子被郑州大学本科二批录取。

但很快,郑州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上述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目前为止,该案重审后已由郑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郑州大学以内设机构的印章发放录取通知书“虽不规范”,但并不影响其承担法律责任,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著名教育专家熊丙奇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西亚斯学院既然是郑州大学的内设机构,就只能纳入郑州大学的高考招生计划中,必须以郑州大学的名义发放录取通知书。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王雄则认为,即使退一步讲,由内设机构单独发放录取通知书,学校也应该在录取前将情况公示,不能变成内部操作。“而郑州大学的实际做法是不规范的,有欺诈考生的嫌疑。”

在王雄看来,疑似欺诈的不止通知书,在招生时只指出办学地点的不同也是误导。“通过地点考生无法判断只是校区不同,还是师资、配置、文凭各方面的不同,应该明确介绍是何种办学性质,以及和郑州大学之间的不同。”

目前,王先生已经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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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中国之声 华夏时报 新浪微博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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