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4月30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出具的《關於對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結餘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事項的問詢函》(上證公函【2019】0564號),現將問詢函內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於2019年4月27日披露公告,擬終止或結項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並將結餘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根據公告,你公司2015年5月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7.03億元,涉及6個投資項目,本次擬終止研發中心建設項目,擬結項藥品物流中心項目、營銷網絡建設項目和ERP系統建設項目,結餘1.69億元。同時,我部關注到,公司於2017年12月公告終止凍乾粉針劑生產線建設項目和粉針劑生產線建設項目,結餘2.83億元。公司結餘募集資金將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合計4.52億元。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等有關規定,現請你公司核實並披露以下事項。

一、根據公告,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原計劃投資9,353.27萬元,至今未實際投入,現擬終止的主要原因為2016年3月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相關政策頒佈,自建研發中心進行仿製藥一致性評價成本較高且效率較低。但根據公司招股說明書,該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構建與發展新型製劑研究平臺,第1年計劃投入5,186.10萬元。請公司補充披露:

1.結合前期招股說明書披露的項目實施必要性、項目建設內容、項目設備選型,以及公司各類研發計劃及進展等情況,說明該項目的具體計劃建設內容;

2.相關政策發佈前,公司在推進研發中心建設項目中進行的具體工作,以及未按照投資計劃實際投入的主要考慮;

3.結合相關政策的發佈時間、項目具體建設內容及公司未實際投入的情況,詳細說明公司終止項目的原因、內部討論及決策過程,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準確、不及時的情況。

二、根據公告,藥品物流中心項目、營銷網絡建設項目和ERP系統建設項目已結項,但累計投入比例僅為43%,其中ERP系統建設項目累計投入比例僅為18%。請公司補充披露:

1.結合前期立項、論證情況,逐項披露上述項目的具體投資規劃,分項列示各細項的計劃投資金額及內容,計劃開工及完工時間要求,計劃實現的生產、銷售或管理目標,實際開工時間,實際投資金額及內容、截至目前的進度及已形成的資產,上述已完工資產能夠實現的生產、銷售或管理能力;

2.結合上述問題,量化分析實際完工的項目是否與前期計劃存在差異,公司對相關項目予以結項是否具備合理性。

三、根據公告,凍乾粉針劑生產線建設項目和粉針劑生產線建設項目已終止,累計投入比例分別僅為27%和25%,主要原因是現有產能未完全釋放以及國產設備替代和降價等。請公司補充披露:

1.按產品列示上述項目計劃設計產能、實際投資金額及形成的資產、實際完工產能、該產品的原有產能,並結合公司同類產品原有產能相關的資產情況,說明上述項目的投資規模和產出是否匹配;

2.結合項目設備替代及價格差異情況,分項列示各項目的具體投資內容、計劃投資金額、實際投資金額及差異,並量化分析差異的合理性;

3.結合最近兩年相關產品的實際產銷量、產能利用率、產品價格變化等情況,說明已實際完工項目是否能夠滿足公司生產和銷售需求,及終止上述項目的合理性;

四、根據公告,公司擬將剩餘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請補充披露相關資金的後續安排,說明公司擬採取的保障措施,以確保相關資金用於上市公司的經營和發展。

五、請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明確說明在上述募投項目的實施、推進、變更、終止及結餘永久補流等相關事項過程中所做的工作,並就本人是否勤勉盡責發表意見。請獨立董事就本次及前期結餘募集資金並永久補充流動資金事項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發表明確意見。

六、請保薦機構就上述問題逐項發表意見,並結合在公司募投項目的實施、推進、變更及終止過程中所做的工作,說明是否根據相關規定履行了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保薦職責和持續督導義務。

請你公司披露本問詢函,並於2019年5月10日之前披露對本問詢函的回覆。”

公司將根據《問詢函》提出的問題做好回覆工作,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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