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潼关大队2018年度酒驾事故案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09日0时40分许,刘某醉酒(血醇浓度125.76/100ml)驾驶陕E79892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潼关县和平路与育贤街T型路口南150米处肇事点时,与同方向前方马某侠驾驶的红色建设牌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又与停放于道路东侧车位内郑某义驾驶的陕EV0500号小型越野车、刘某驾驶的陕EER068号微型轿车、郝某杰驾驶的陕E3621K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马某侠受伤,造成五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

二、事故成因及分析

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

三、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刘某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

四、交警提示:

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肇事莫逃逸,逃逸必被抓。

五、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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