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合阳酒驾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日6时许,魏某酒后驾驶(血醇浓度157.18mg/100ml)陕E5XXX6小型轿车沿合阳县东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移动公司路口时,与在路边站立的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魏某驾车驶离现场,后投案自首。

事故成因分析: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合阳酒驾事故案例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合阳酒驾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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