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全市十大酒駕肇事典型案例——富平大隊2018年度酒駕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18年3月8日19時許,董某運醉酒(血醇濃度為185.16mg/100ml)無證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富平縣望湖路紅星乳業門前時,與相對方向喬某駕駛的陝A6P722小型轎車相撞,致董某運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董某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所駕車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喬某駕駛車輛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未確保安全通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責任及法律依據:

董某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19條1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22條2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喬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四、交警提示:

交警提醒您:千金萬銀,難比生命之貴;

千悔萬恨,難補酒駕之禍。

五、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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