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富平大队2018年度酒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3月8日19时许,董某运醉酒(血醇浓度为185.16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平县望湖路红星乳业门前时,与相对方向乔某驾驶的陕A6P722小型轿车相撞,致董某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董某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所驾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乔某驾驶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未确保安全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董某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19条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2条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乔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交警提示:

交警提醒您: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

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

五、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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