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通報全市十大酒駕肇事典型案例——臨渭大隊酒駕肇事案例

一、事故概要

2018年3月30日1時許,張某牛醉酒(血醇濃度為433.52mg/100ml)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後載張亮)沿渭橋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寺峪口村一組橋面時,與橋墩碰撞,致張某牛、張某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一起。

二、形成原因分析:

張某牛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未按規定車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張某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之規定。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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