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临渭大队酒驾肇事案例

一、事故概要

2018年3月30日1时许,张某牛醉酒(血醇浓度为433.52mg/100ml)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张亮)沿渭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寺峪口村一组桥面时,与桥墩碰撞,致张某牛、张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一起。

二、形成原因分析:

张某牛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规定车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某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临渭大队酒驾肇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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