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全市十大酒驾肇事典型案例——华州大队酒驾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1月20日0时15分,郭某酒后(血醇浓度58.39mg/100ml)驾驶陕E6P105号长安牌小车沿华州区赤高路由北向南行至华州区高塘镇镇政府南5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与路旁民房及行道树相撞,造成郭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孙某凡、赵某受伤、乘坐人舒某国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

郭某饮酒后夜间驾驶车辆在结冰路面超速行驶,未按规定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

当事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乘客舒某国、孙某凡、赵某无责任。

四、交警提示

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定要牢记,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把交通安全观念和法制观念抛在脑后,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要做到向“酒驾”说不。

五、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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