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替考駕照,替考人、被替考人與組織者都要坐牢,你知道嗎?

隨著經濟水平的高速增長,會開車成為了現代人的必備技能,於是報名學車的人越來越多,但考駕照卻越來越難,於是有人就動起了歪腦筋……

今天沙檢君就為大家介紹一起發生在沙縣的駕照考試中作弊的案例。

【检察官说法】替考驾照,替考人、被替考人与组织者都要坐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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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替考駕照獲利

沒錯,我就是這樣“考”進來的

【检察官说法】替考驾照,替考人、被替考人与组织者都要坐牢,你知道吗?

真這麼嚴重?來往下戳……

案 情 回 顧

2017年9月,蔡某某、林某某2人發現有些人因文化水平不高,無法通過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的科目一和科目三理論考試,遂想到組織替考作弊賺錢。商機稍縱即逝,說幹就幹。於是,2人以每科3000元左右的價格找到需要替考的“客戶”方某某等11人,又以通過每科考試1000元的價格招募到吳某某、羅某某等替考人員。替考人員持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及變造的准考證前往位於沙縣金泉村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駕管大隊考試樓代替考試。 2018年10月31日,沙縣檢察院依法對蔡某某等2人組織考試作弊、吳某某等11人代替他人考試一案提起公訴。

行為分析

【检察官说法】替考驾照,替考人、被替考人与组织者都要坐牢,你知道吗?

本案蔡某某等2人在駕照考試過程中組織他人參加考試,並由人代考或安排他人幫助考生代考,從中非法獲利,幫助11人通過理論考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本案吳某某、羅某某為獲得非法利益代替他人、方某某等11人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已構成代替考試罪

罪名分析

組織考試作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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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代替考試罪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嚴重破壞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損害其他考生公平競爭權的行為。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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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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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察 官 提 醒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包括但不限於公務員錄用考試、高等教育入學考試、司法考試、職業醫生資格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駕駛證考試。現在各類考試已經充斥了我們的生活,各位親千萬不要輕視各種大小考試,一定要通過自己的努力完成考試,這樣的成績才是真正屬於自己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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