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替考驾照,替考人、被替考人与组织者都要坐牢,你知道吗?

随着经济水平的高速增长,会开车成为了现代人的必备技能,于是报名学车的人越来越多,但考驾照却越来越难,于是有人就动起了歪脑筋……

今天沙检君就为大家介绍一起发生在沙县的驾照考试中作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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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替考驾照获利

没错,我就是这样“考”进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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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这么严重?来往下戳……

案 情 回 顾

2017年9月,蔡某某、林某某2人发现有些人因文化水平不高,无法通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科目一和科目三理论考试,遂想到组织替考作弊赚钱。商机稍纵即逝,说干就干。于是,2人以每科3000元左右的价格找到需要替考的“客户”方某某等11人,又以通过每科考试1000元的价格招募到吴某某、罗某某等替考人员。替考人员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变造的准考证前往位于沙县金泉村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大队考试楼代替考试。 2018年10月31日,沙县检察院依法对蔡某某等2人组织考试作弊、吴某某等11人代替他人考试一案提起公诉。

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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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蔡某某等2人在驾照考试过程中组织他人参加考试,并由人代考或安排他人帮助考生代考,从中非法获利,帮助11人通过理论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本案吴某某、罗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代替他人、方某某等11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已构成代替考试罪

罪名分析

组织考试作弊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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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代替考试罪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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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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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提 醒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职业医生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现在各类考试已经充斥了我们的生活,各位亲千万不要轻视各种大小考试,一定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完成考试,这样的成绩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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