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關於依法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以案释法】关于依法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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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依法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想要申請法律援助,要具備哪些條件呢?我們生活中又有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

法律援助的條件:

申請人想要獲得法律援助,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1. 家庭經濟狀況符合本市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標準;

2. 申請事項屬於法律援助事項範圍。

本市經濟困難的標準是什麼?

本市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標準為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標準,具體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執行。

經濟困難證明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哪些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

民事法律援助範圍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因勞動用工糾紛,主張權利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損害,主張權利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

9.因醫患糾紛,請求賠償的;

10.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

11.軍人軍屬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張權利的;

12.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張權利的;

13.因使用偽劣農藥、化肥、種子及其它農資產品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請求賠償的;

14.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申請再審的;

1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2

刑事法律援助範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經濟困難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智力殘疾或障礙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4)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5)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以案释法】关于依法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依法不予法律援助的案例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21日,申請人呂某至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欲申請援助,工作人員接待後根據呂某的敘述,瞭解到事情的經過以及呂某的訴求。原來,呂某的朋友A及A的合夥人B合開一間攝影工作室,今年三月,呂某與A、B達成合作協議,呂某出資十二萬元入股該工作室並擔任拍攝助理的工作,同時合作協議上約定了盈利的分配以及債務的承擔。呂某當場繳付了六萬元現金入股,剩餘六萬元在呂某的分紅中扣除。六月,呂某在安徽出差時遭遇交通事故導致腰椎等部位骨折,共花費醫療費十幾萬元,A與B商議,從工作室的賬戶上給予其兩萬元作為因公致傷的補償。九月,A與B通知呂某,工作室經營不善,不歇業可能會產生大量債務,打算關閉工作室,已經欠下的債務由三人共同承擔,呂某出資的六萬元已被用於償還該債務,無法退還。但據呂某瞭解,該工作室實際盈利,A與B故意騙取她的投資款,想要求兩人將投資款退回;同時交通事故是在其工作期間造成的,A的弟弟並且也是該工作室工作人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要求A的弟弟支付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相關費用。

鑑於案情比較複雜,工作人員替呂某梳理了法律關係並闡述了無法提供援助的理由。第一,關於退還投資款一事,按照三人簽訂的合作協議以及呂某的口頭敘述,該工作室三人先後出資,共同經營,合作協議中約定了盈利的分配和債務的承擔。因此該合作協議應當是合夥協議,若工作室面臨關閉,呂某可以與另兩名合夥人協商,達成散夥協議,合夥人無法協商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而合夥協議不屬於申請法律援助的範圍,因此中心無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第二,關於交通事故一案,交通事故屬於法律援助範圍,但因其事故發生地在安徽,被告之一即事故責任人在滬地址不詳,戶籍在其他省市,另一被告即保險公司註冊地和辦公地均不在楊浦,因此本區法律援助中心沒有管轄權,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援助中心申請。

【不予法律援助的原因】

申請人申請的事項,一是合夥協議糾紛,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一是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屬於法律援助範圍,但因兩名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楊浦,因此楊浦沒有管轄權,故,上述兩項請求援助中心無法提供援助。

【案情簡介】

2018年2月22日,申請人陳某某至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因其在某購物平臺上為家人購買的一臺發動機出現問題,與商家溝通無果後,想要通過司法途徑維權。陳某某出示了其軍官證,表明了軍人身份,希望能夠通過中心得到援助。

陳某某繫上海某部隊軍人,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標準和擴大法律援助事項範圍的通知》的規定,軍人軍屬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張權利的可以給予法律援助。陳某某在購物平臺上購買貨物出現質量問題,要求賣家退款屬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根據陳某某的陳述,該賣家在購物平臺上註冊地是他省,其在與賣家溝通時賣家也確認店鋪及本人在該省市,《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規定,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義務人或者被請求人所在地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因此中心人員告知陳某某本中心無法給予陳某某法律援助,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援助中心提起申請。

【不予法律援助的原因】

本案是網絡購物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陳某某系軍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法律援助,但因被申請人註冊地並不在上海,因此中心無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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