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工”不易做 真“東家”不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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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訂餐、網上叫車、網上找保潔……據統計,我國的“網約工”人數在2018年上半年就已達7000萬人。然而,“網約工”也不易做,工作自由的背後,是勞動者所屬不明確以及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得不到完全保障的尷尬處境。去年,僅天河法院就受理了涉及美團、百度、三鼎等餐飲、家政、租車平臺的“網約工”勞動爭議糾紛案件77件。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鍾曉丹

“網約工”依賴互聯網而生,有別於傳統的“公司+員工”工作模式,他們的工作愈加趨向自主獨立,管理愈加趨向數字化、網絡化。天河區人民法院受訪法官指出,平臺、第三方公司及“網約工”三方在權責關係、權利義務上仍然模糊不清,平臺與第三方公司常相互推諉責任。

“網約工”自由靈活的工作模式反倒成了一把雙刃劍,既有工作自主、時間處理靈活所帶來的便利,也有鬆散的人事管理、難以固定的勞動數據所帶來的勞動關係認定難、缺乏勞動保障的風險。

在“網約工”與平臺或第三方公司的博弈中,後者往往佔據絕對優勢地位,他們對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網約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自修自定、一方獨大。“網約工”以低就業質量人群為主,為保生計只能選擇同意。而獨特的網絡運作模式也加強了平臺或第三方公司對登記情況、工作記錄的控制掌握。

一旦發生糾紛,“網約工”的電子合同內容、勞動報酬支付記錄、在崗記錄等證據的固定、效力的認定等將難以考證,“網約工”舉證維權非常困難。

受訪法官指出,“網約工”與其他勞動者一樣創造價值、承擔風險,他們的合法權益理應被納入法律得到保障。明確標準勞動關係、非標準勞動關係及勞務關係的認定標準和具體界限已經成了急需之事。

法官建議,加強監督管理,勞務派遣市場要規範。服務外包經營模式已成了平臺用工的“標配”,勞務外包及勞務派遣市場絕不能成為法外之地,第三方服務外包公司必須受到有效監管。建立第三方勞務外包、勞務派遣公司的准入標準,加強平臺對第三方公司的合法性及用工審查監管責任。

另外,建議組織研究、制定、推廣統一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模板,提高“網約工”書面合同簽訂率;積極開展職業技能、職業規劃等培訓,引導“網約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提高“網約工”就業和保障水平。

案例一:接單司機很無奈 員工身份遭懷疑

“平臺安排工作我就幹,每月領工資,我怎麼就不是平臺員工呢,這不是勞動關係是什麼呢?”網約司機周某東很是無奈。2017年5月,周某東經人介紹入職廣州某盈汽車租賃公司從事司機崗位。雙方約定工資結算方式為200元一天,根據出車次數按月結算。去年4月,周某東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

事後,周某東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申請確認與廣州市某盈汽車租賃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對此,廣州某盈汽車租賃公司很是不服,“他只是我們的非全日制員工,平臺有任務才找他,他既不需要打卡上班,又可以隨時拒絕出車任務,出車費通過微信轉賬即可。對非全日制員工,有必要籤合同買社保嗎?”

法院經審理,判決認定周某東與廣州市某盈汽車租賃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廣州某盈汽車租賃公司需支付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經辦法官指出,自由靈活本就是網約職業的特點,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已有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者平均每日工作不能超過4小時,一週不能超過24小時,報酬結算週期不能超過15天。但案件中的“網約司機”,接的單既有開幾小時車的,也有要連續開好幾天車的,工作時間已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同時,他的報酬按月結算支付,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定。

案例二:身後公司好幾家 真正“東家”是誰

劉某雷在廣州為美團外賣平臺提供送餐服務,他經由廣州某華汽車租賃公司招聘,並在其某一站點進行固定範圍外賣派送。2018年4月,劉某雷辭職並申請了勞動仲裁,他要求同時確認與廣州某華汽車租賃公司、上海扎某斯信息科技公司及廣州某邦人力資源公司共三家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且三家公司需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負連帶責任。

對於誰才是他真正的“東家”,劉某雷自己也搞不清楚。他穿著由上海扎某斯信息科技公司開發維護的平臺制服為外賣平臺送餐,卻經廣州某華汽車租賃公司招聘,受其管理和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並由其發放工資,但同時他又由廣州某邦人力資源公司為其購買過一個月的社會保險。

開庭審理後,法院最終判決劉某雷與廣州某華汽車租賃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廣州某華汽車租賃公司需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經辦法官指出,雖然劉某雷將三家公司都告上了法庭,但其實只有某華汽車租賃公司是他真正的“東家”,因為只有某華汽車租賃公司對劉某雷有著實際的用工安排、人事管理和支付報酬。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對個人是否存在人事管理是對認定勞動關係的很重要的因素。

在案件中,上海扎某斯信息科技公司僅是負責對平臺進行管理維護,對劉某雷是否接單、接單數量等工作情況並沒有硬性要求,完全由劉某雷自己做主;而某邦人力資源公司是基於與某華汽車租賃公司的《委託協議》代辦社保業務,為劉某雷買社保只是工作內容之一,且劉某雷的送餐工作與該公司的業務可以說是毫無關聯。所以,後兩家公司自然就算不上是劉某雷的“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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