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土地权属不清,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

农把式二坤


首先说,土地权属不清的情况是不存在的。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二是集体土地,总的来说,就是土地公有制,没有任何一块土地是私有的。但是任何一块土地的权属都是非常清楚的。

现实中,的确存在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今天老农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一是农民合法的取得宅基地的渠道被堵塞了。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由村集体无偿提供。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村集体要有可支配的土地,二是村集体可支配农用地可以转成建设用地。现在,第一条基本是个死结,土地都承包出去了。第二条也不容易,土地转用指标都给了城市,没见哪个转用指标是给农村宅基地的。农民没地方建房子,有的只能在自家承包地建。可是这样的房子又属于违建,辛辛苦苦建起来又被拆除了。制度造成的农民利益受损。

二是村集体对农民土地承包权不够尊重,随意剥夺。有的村修建道路或者其他公益设施,随便就占用了农民的承包地,而且不给补偿。有的村把出嫁女或者死亡人口的承包地收回。有的村把户口迁入城市的户承包地收回。村集体违法操作,造成农民利益受损。

三是农民自己感觉利益受损,实际上属于合法的操作,比如全家户口迁出了,宅基地应该由村集体收回,并不是利益受损。

对于以上的分析,有不同意见的,欢迎加关注讨论。同意的,给点个赞吧,谢谢。



老农说事168




西门观点:因为土地权属不清直接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首先弄明白什么叫土地权属?

农民土地权属指:


标红线的文字很重要,也就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三项权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占有权就是我们知道的承包权,使用权就是经营权,收益权即土地的收益归谁所有。

有人说,这么简单的问题还需要搞得如此复杂吗?即便弄清楚了又有什么用呢?



二、我们就先看土地确权前农民的土地会发生什么?

改革开放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口多少分配。

尽管土地已经分配到家庭,但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农民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障。

1、村干部私自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

一些个别村委会干部可以不与承包地农民商量,甚至连招呼也不打,就把农民的承包地每亩地以几万元价格卖给开发商,然后每亩地象征性给农民几百元。这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城郊农村很普遍。

我老家县城附近有个村子,村长把农民不住的窑洞连带一些坡地高价卖给开发商建商品房,然后每个窑洞只给农民三四千元。

还有,村里没有分的机动地、荒地、也可以不经过村民大会同意就卖给开发商,或者村集体的山林、鱼塘等私下以最低价承包给自己的亲戚熟人。



2、地块相邻的村民之间发生纠纷难以处理

如果不确权,权属不清,地块相邻的农民之间也会引起纠纷,处理起来特别麻烦。

3、土地流转后承包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难以解决

还有一种情况,很多农民不愿意种地,将地流转出去后,由于承包权经营权不分,双方的权益不清,如果发生纠纷,各自的利益难以保障。

4、国家征收土地农民利益难以保障

国家征收农民的承包地,由于权属不清,农民利益难以保障。

比如征地补偿费究竟归谁?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三种费用,一是土地补偿费,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这笔费用归村集体,也就是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归所有者所有。还有失地农民安置费应该归失地农民所有,但在土地未确权前,一些村干部私自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截留,然后挥霍。



三、土地确权后,三项权益划分清楚,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了法律保障。

土地确权前,由于权属不清,发生了种种侵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的事,但确权后,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哪些属于集体利益,哪些属于承包者利益,哪些属于经营者利益,分得很清楚,而且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各方利益。

总之,土地确权,弄清土地权属,是保障集体、承包者和经营者三者利益的基本条件,这对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耕作具有重大意义。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答:什么叫权属不清,权属清与不清,这要看宪法怎么样规定,宪法是我国法律的根本大法,并且,明文规定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除了国有之外,都归村集体所有,这个非常清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合法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是法人代表,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行施集体土地管理权和使用权,这个权属我认为够清楚了。

所谓权属不清,实际上是相对宪法来说的,就是宪法要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而三权分制是想把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步改革成村民私有制,这就是在当前宪法没修改的全题下,找出所谓集体土地权属不清为理由,来绕过宪法进行改革农村集体土地资源。

不过现在正是试验阶段,一单试验成功,经验就会向全国农村推广,我觉得哪时候宪法,也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





老头156934080


因为土地和金钱挂钩!

无论是耕地还是宅基地虽然都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但是国家征用你的地还是会给你一些补偿的。管的不严的地方私人买卖村集体也是默许的。

土地权属问题不弄清,这块地方你也用我也用,万一被征收了,补偿款给谁?80年代,90年代的时候人们对土地权属还没有概念,占用的都是村集体的土地,多点儿少点儿也不计较。哪怕是私人买卖,那个时候就是宅基地也值不了几个钱,何况耕地呢!

现在不同了,21世纪了,耕地宅基地寸土寸金。征收也好不征收也罢,是你的地方,你可租可种,怎么都有收益,土地权属说不清的地方除了矛盾纷争啥也没有。现在谁都知道钱是个好东西,笑贫不笑娼的年代也被我们赶上了!

该是自己的就是自己的,不是自己的咱也不要

土地权属是很严重的事情,也是很重要的事情!


不忘WO初心


土地农民们不是刚刚确权吗,怎么权属不清,没看懂题目的意思。

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中国的土地—包括耕地全都是国家的。

土地有两种状况,一种是直接国有,比如高山海洋河流矿山岛屿森林以及国家使用的,如国道/铁路/海港,林场/农场/牧场/渔场……等等等等。

另一种就是耕地,间接国有。国家成立了大集体组织,最早是合作社,人民公社,后来改称乡,成立大集体是把土地委托大集体把土地签约让农民耕种,生产上独立经营/经济上独立核算,农民自己的事情自负盈亏。大集体仅仅是国家设立的管理机构,有管理权,自身对土地没有产权更没有主权。过去的公社干部也从集体收益中拿工资。所以有了生产队提留行为。提留的各种款项包括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水利管理费…/民政优抚费……公益金公积金……全都属于这一范畴的。于国家无关。全是农民自己提留自己使用的。当今社会把三提留五统筹拿上来跟国家算账是很荒谬的。三提五统是农民的集体自己为农民提取的,服务于农民,独立核算,不和国家产生联系的,没有上交国家一分钱,是农民自己开销掉的。这一点一定要搞清楚。 另外,土地就是有出产的,它本身就是生产资料,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仍然是农民自己的财产,相当于农民的饭碗,国家征用农民的土地一直是要付大钱的,并不是近几年才有的。上海郊区的农民随着城市扩建,家家都比上海城里人有钱,还拿到多套房子,这是事实。

回到主题,国家委托大集体与农民签约让农民耕种。农民只有使用权/耕种权,包括宅基地,农民们对土地没有产权更没有主权,因为是国家的。大集体也没有产权更没有主权,不信你大集体出面买卖土地一个试试。

现在土地与农民确权仍然是确定的使用权,不是产权。确权后大数据进了国家的数据库,哪怕是农民们进城了,任意走到哪里,他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仍然是他的。以后流转啊农场分红啊,这个数据库就是分红依据。

在这个前提下,那个村庄哪怕是只剩一个人,土地也不会归他一人所有。人家人是进城了,国家数据库里有记录,名下都多少土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仍然是人家自己的。明白了不?哪怕是死绝了也不会归那一个人,即便是管理权收归大集体,主权也不属于大集体,仍然是国家的。明白了不?

参见土地法修订版。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1]

中文名 土地所有权 外文名 Land ownership 权 利 使用、处分

主 体 特定性

交 易 禁止性

权 属 稳定性

权 能 分离性

————————(节录)2011版

这里必须强调我们中国的土地是公有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集体所有仅是并存于这个公有制里受国家管辖的。农民属于集体所有制下和国家签约,取得使用权/经营/收益/处分(处理的意思)的权利。但是不具有所有权。比方,无论农民个人或乡集体无权把土地卖给外国人。国家有权禁止。但是国家要向集体征用时就要出征用费。其他还有细则这里先不提,免得记不清。

这些最基本的概念一定要搞清楚。清楚了这一点就知道为什么生产的粮食一定要让国家统购粮食再统销给其他阶层的人民吃饭。几十年的统购统销直到92年放开。直到现在粮价还是国家掌控。因为粮价牵扯到国民经济的命脉,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乱。可以这么说,目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离不开国家强有力的掌控。令行禁止。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私有制国家做不到的。

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面临的国际形势不容我们享乐不容我们停滞。还要全体人民艰苦奋斗万众一心!&


琪琪瑞可



大美西域胡杨57312731


土地权属清也被强占,后面还有政府影子,大家看,这里百姓怎么生存,我们的承包土地被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持一违法虚假土地流转合同(社里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造假,土地用地协议也是造假,一审已经书面证实,二审内江中院开庭社长已经当庭质证,证实没与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土地用地协议)与承包农户无任和协议,该新建大型猪场占地100多亩,政府补贴资金2000万,是典型的高污染企业,猪场下方几十几就是村民饮用水池,二审中院乱判案(2019)川10民终127、128、129、村民败诉,我们决心维权到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案件牵涉权力太大太广。百度进入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违法强占二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就能查看到交往法院的祥细资料,天涯论坛是原稿!现正在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用户5756044266


我认为土地确权是某专家犯得严重,低级的错误,它严重危害了部分农民的利益,土地确权到人,又是几十年不动地,一部分农民从上次土地调整就没有分到土地,这次又连续30年不变,造成部分农民无地可种,他们身为农村人,却得不到惠农的各项福利,他们有的已经快三十岁了,靠什么维持基本生活?建议给无地农民国家应该给予基本生活补贴,以体现人人平等的权利!


用jiaoyuxue


不是土地权属不清。土地权属很清楚。土地归村支书具有很大支配权的集体所有。到征收土地的时候又是以国家所有的形式出现,由上级政府征收,然后转卖土地获利,,就是所谓政府依靠土地财政.所有权不在农民个人手中。现在的这个所谓集体所有制体制阻碍土地资源自由流转和效益最大化,当然农民的利益也就受损。只有土地所有权真正掌握在农民个人手中。土地资源才会被充分的利用而使农民受益。


真牛46


国家的政策一旦要求把土地都准确确权的话。事必会发生一切民事纠纷。有权有势的能人都会友亲厚友。哪来的公平。没权没势的只能眼看着他们用各种所为的理由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多争多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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