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买短乘长”纳入“契约轨道”

在这个“五一”假期,因为部分旅客“买短乘长”,导致两趟列车超员,正常购票乘客无法上车,引发网络热议。实际上,“买短乘长”的负面效应在近几年已经频繁显现,尤其是在旅客出行相对集中的节假日,“买短乘长”的负面效应则被进一步放大,列车因旅客“买短乘长”超员而“趴窝”、晚点甚至“甩客”的现象接连发生。

对于“买短乘长”,铁路部门原来一直执行比较宽松的政策。《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乘务员对于旅客的“买短乘长”一般都给予认可,只要求旅客补票并缴纳手续费。如果在旅客乘车需求不大、运力供应较充足的平时,在一些运力供需矛盾相对较小的线路上,铁路部门宽容对待“买短乘长”彰显了对旅客的人性化,能够给旅客带来方便,且不会给乘车秩序带来多大影响。但在运力相对紧张的节假日或在一些繁忙线路上,不确定数量的旅客“买短乘长”则给铁路运营管理埋下了隐患,很容易打乱列车的运行部署,扰乱乘车秩序,侵犯其他旅客的合法权益。

显然,规范“买短乘长”势在必行。旅客和铁路部门之间既是消费关系,也是合同关系,所以,规范“买短乘长”也应该遵循契约规则,将“买短乘长”纳入“契约轨道”。“买短乘长”属于提请变更合同,而根据《合同法》,变更合同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此时,能否变更合同,主要取决于铁路部门。铁路部门可根据运输能力,选择接受或拒绝变更请求。同时,购买长程车票的旅客拥有合同约定的乘车权,铁路部门有按约定运送旅客的对应义务,当“买短乘长”对运力资源的需求与“买长乘长”对运力资源的需求发生矛盾时,“买长乘长”就具有合同优先权,“买短乘长”的变更请求就应该让位于“买长乘长”的原权益实现主张。

根据契约规则,铁路部门应该根据每趟列车的运输能力来处置“买短乘长”——如果满足“买长乘长”的旅客需求后尚有富余运输能力,可以接受“买短乘长”请求,为旅客正常补票,如果已经没有了富余运输能力,甚至已经超员,则可以拒绝“买短乘长”请求。对于“买短乘长”不宜一刀切地接受或拒绝,不宜一律要求旅客出站补票,也不宜一律加补票价,而是应该依据事实和规则理性区别对待。

这就需要铁路部门用好大数据信息,做到现场动态评估与智能管控相结合,提升对运输状态的精准判断能力,提升对“买短乘长”的应对处置能力和风险预警管理能力,提升综合调度能力,并进一步完善合同规则,给合同变更、解除以及对应的责任承担打好补丁,从而使处置“买短乘长”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兼顾列车的便利性和秩序性。(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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