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锋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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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现在交通法里面并没有规定,医疗费用一定由有责一方来进行垫付。
你可以先行垫付,并保留好医疗发票,然后再是在交警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向对方索要医疗发票上所规定的费用,和你所应得的费用。
当然,你可以选择不进行垫付,这纯粹是一种自愿的,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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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小彰哥
处理方式不合理,交警越权了。
问题描述“小车爆胎撞向对方正常行驶的车辆”,根据描述责任划分没有异议,爆胎车辆失控虽然不是主观意图导致事故但事实发生了碰撞,对方车辆正常行驶没有违规驾驶行为,而爆胎又是发生在一瞬间一般无从避让,所以爆胎车辆必然是全责,如下所示难道B车有责任吗?
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全责方是有一定垫付义务的,但没有任何规定说明无责方需要承担赔偿且需要垫付,即使是汽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事故也是在处理之后由交强险进行10%的无责赔偿,如事故是由非机动车和行人故意行为导致,这10%也能免赔。
那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又何从谈起让无责方垫付肇事方的损失费用呢?
显然这种判罚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该起事故应该由肇事车辆的车险负责不同阶段和类型的赔偿,肇事车辆人伤应该由座位险负责赔偿、车损由车损险负责赔付,正常行驶车辆的车损和人伤应有肇事车辆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方式才是正常且合理的顺序和结果。
如果肇事车辆没有座位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话,该车辆驾乘人员的所有损失应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但也与无责方没有任何关系;其次如该车辆没有三者险,无责方车辆人员的损伤费用也应由肇事车辆所有人承担,如没有赔偿能力可以走法律程序要求拍卖其车辆或固定资产,这也是有法可依的。
所以交警要求无责方垫付肇事人的费用没有任何依据,如只是建议可以驳回,如强制要求可以直接起诉交警,要求其拿出判罚的依据;没有依据的话要给出如此判罚的理由,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的话那就请交警自费垫付,出于个人存在关系的话那就是以权谋私了。
当然这是以无责方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如果提问者是肇事车辆司机的话,请别忘记这是法治社会。
无责方可以要求己方车辆的车险进行代位赔偿,赔偿之后保险公司会替代车主对肇事车辆和调解方进行起诉,这种结果换做是谁都不会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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