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拆除禁養區畜禽養殖場,被告需舉證證明其具有法定職權

【摘要】原告在xx縣xx鄉x莊合法經營一家養殖場。被告xx縣xx鄉人民政府在原告未簽訂補償協議、未進行任何公告告知,組織人員強行將原告的養殖場拆除。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x縣人民政府對原告xx縣xx鄉xxxx養殖場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關鍵詞】徵收拆遷,行政訴訟,強制拆除,禁養區,養殖場

徵收拆遷:拆除禁養區畜禽養殖場,被告需舉證證明其具有法定職權

徵收拆遷 依法合規

一.引言

為建設生態文明社會而拆除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行為,亦需符合法定拆除條件。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xx縣xx鄉xxxx養殖場與xx縣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xx行初xx號”。

二.基本案情

原告在xx縣xx鄉x莊合法經營一家養殖場。2018年6月12日,xx縣xx鄉人民政府在原告未簽訂補償協議、未進行任何公告告知,組織人員強行將原告的部分養殖場拆除。2018年8月17日上午八點,xx縣xx鄉人民政府再次組織人員強行將原告的養殖場拆除,原告的養殖場全部被毀,房內物品、相關附屬物品及設施設備也損毀殆盡。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

三.裁判結果

本案中,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具有對轄區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所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況且被告在對原告養殖場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前沒有按規定履行作出限期拆除決定、進行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法定程序,在此情況下,被告組織對原告養殖場實施強制拆除顯屬超越職權、程序違法。被告辯稱已經與原告達成補償協議,其主要依據是已經向原告賬戶支付了相關補償款項,因支付補償款系被告單方行為,無其他證據相佐證,據此尚不足以認定雙方已經達成補償協議,不能成為拆除行為違法性的阻卻事由。2019年2月20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x縣人民政府對原告xx縣xx鄉xxxx養殖場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四.討論

(一)原告意見:xx縣xx鄉人民政府作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其未經法定程序實施的上述強制拆除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致使原告的養殖場遭到滅失性損毀,原告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無法開展,相關的附屬物品及設備也損毀殆盡,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被告的行為也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原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xx縣xx鄉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養殖場、附屬物及生活生產設備的行為違法。

(二)答辯意見:首先,答辯人享有拆遷的法定職權,具有拆遷的主體資格。其次,答辯人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章,結合縣域內畜禽養殖防治汙染的實際狀況,出臺了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關閉實施方案和相關拆遷補償辦法,由被答辯人所在地的xx鄉政府具體實施。再次,被答辯人在與xx鄉政府以合法評估結果為依據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並足額領到補償款後,又以補償數額低為由提出反悔,很顯然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更何況現今全國上下都在進行防治各種形式的汙染,努力建設生態文明社會,涉案畜禽養殖場所位於劃定的禁養區內,依法應予關閉拆除,拆除後得到了當地廣大幹群的衷心擁護和廣泛好評。

(三)法院認為:案涉強制拆除行為系xx縣xx鄉人民政府在xx縣人民政府的要求下所實施,該拆除行為應當視為xx縣人民政府的委託,應當由xx縣人民政府承擔強制拆除的法律後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法定的職權依據,並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不得以拆除違章建築的名義,實施土地徵收的行政行為。2.徵收拆遷:沒有徵地批文情況下,無權直接徵收並強制拆除公民房屋。3.徵收拆遷:祖宅被直接認定屬於廢墟,以消除安全隱患的名義被拆除。4.徵收拆遷:對於違法建設房屋的強制拆除,實施主體須具有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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