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農戶”在中國是個偽命題

“公司+農戶”模式主要是指在龍頭企業的帶動下,企業與農戶以某種方式簽訂合約,進行特定形式的合作、形成規模生產,穩定農民收入的模式。這種模式始於上世紀80年代,30多年來,該模式在農民學習生產技術、規避市場風險和規模經營增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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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分析該模式發現,農戶與公司並不是平等的市場關係,兩者之間實力懸殊,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暴露它與生俱來的問題:農戶缺少話語權、雙方權責不對等、契約精神容易受到多種因素干擾、雙方合作關係難以持續等。因此,讓公司直面農戶並非最佳選擇,通過“家庭農場”“農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可以讓這一模式更好地實現“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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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策對“公司+農戶”模式的探索

中國自在農村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村社會生產力迅速發展,農村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深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本身的侷限性逐步顯現,它以家庭為單位,導致農田等生產資料過於分散,農戶在市場經濟中逐漸喪失主體地位。

國家為了扶持弱勢的農戶主體,寄希望於企業和公司的幫扶帶動,通過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與農戶聯結,推動了“公司+農戶”模式的發展和應用。

中央一號文件是國家在農業層面上的重要政策體現,梳理21世紀以來的中央一號文件可以看到國家對這一模式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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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對龍頭企業為農戶提供培訓、營銷服務,以及研發引進新品種新技術、開展基地建設和汙染治理等,可給予財政補助。”“不管哪種所有制和經營形式的龍頭企業,只要能帶動農戶,與農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給農民帶來實惠,都要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一視同仁地給予支持。”

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鼓勵龍頭企業以多種利益聯結方式,帶動基地和農戶發展”。

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著力培育一批競爭力、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和企業集群示範基地,推廣龍頭企業、合作組織與農戶有機結合的組織形式,讓農民從產業化經營中得到更多的實惠。

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龍頭企業要增強社會責任,與農民結成更緊密的利益共同體,讓農民更多地分享產業化經營成果”。

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中央和地方財政增加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對農戶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開展技術研究、基地建設、質量檢測”。

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推動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利益,採取保底收購、股份分紅、利潤返還等方式,讓農戶更多分享加工銷售收益”。

到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落實扶持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政策,完善“農戶+合作社”“農戶+公司”利益聯結機制。

此時,該模式已成為農業中的重要經營模式,全國各地政策文件中都有所體現。如2019年湖北省委一號文件也明確指出,完善“公司+合作社”“公司+農戶”等模式,健全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利益聯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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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農戶”模式本身存在的弊端

關於“公司+農戶”模式,是指以具有實力的加工、銷售型企業為龍頭,與農戶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籤訂經濟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通過契約機制結成利益共同體,企業向農戶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按合同規定收購農戶生產的產品,建立穩定供銷關係的合作模式。

然而,在這種合作關係中,契約雙方勢力懸殊:公司相對於農戶而言,資金實力、人才聚集、市場壟斷力、產品定價等方面都處於絕對的優勢地位;而農戶家庭經營規模偏小、居住分散、資金技術力量薄弱、必然處於劣勢地位。主體地位的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造成談判地位和決策權力的不對稱,最終導致利益分配的不對稱。部分龍頭企業與農戶沒有充分協商,往往是龍頭企業的意見起主要作用,農民被動的接受。如合同出現內容不完善、條款設置不合理、分配辦法不明確、法律文書不規範等情況,很容易引發糾紛,農民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證。

據調查,在16948個存在合同關係的龍頭企業中,有高達38%的龍頭企業取消了農產品的保護價收購承諾。各地違約事件中,龍頭企業違約佔據了7成,導致農民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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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農業生產具有生產週期長、受自然環境影響大、價格受供求影響大等特點,公司也無法預測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自然風險,又無法確認產品收貨時的市場價格,往往需要承擔更加巨大的風險。

在“公司+農戶”模式中,當農產品的市場價格高於公司提供的契約價格時,農戶也會產生強烈的違約動力,轉而把農產品銷售給市場。更有甚者,農戶以“弱勢群體”自居,在尋求政府保護時,政府為了“息事寧人”往往會犧牲公司利益。比如某地“公司+農戶”香蕉種植園,有一年蕉農發現有人出價1.8元/公斤收購香蕉,比與公司簽訂的1.2元/公斤收購價高,於是想毀約。公司交涉未果,被迫放棄收購。沒想到,香蕉熟了,出價高的收購商並沒有如約前來。於是,蕉農又要求公司按照約定的1.2元/公斤收購,由於此時香蕉已熟透了無法轉銷,公司拒絕收購。蕉農拉著香蕉去找政府,政府出面協調,最終公司妥協將香蕉收購後就地銷燬。

還有一個案例,某公司專門從事魔芋出口業務,2010年,經過南方某縣山區的招商引資,在當地劃定了2萬畝的種植發展規模。公司與當地1000多個農戶簽訂了種植協議,還委派技術人員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種植技術、種植規範的培訓。前兩年效果很好,村民發了“小財”,公司也增大了銷售量和收益。但到了2013年,該公司的出口商品被某國拒收,原因是檢測不合格,而且按照約定解除了當年和第二年的全部訂單。公司檢查發現,檢測不合格的原因是某農戶為了增加產量悄悄違規使用化肥。該公司多年苦心經營的品牌和營銷渠道毀於一旦……

由此看來,雙方地位的不對等是“公司+農戶”模式順利實施的最大阻礙,它會造成雙方難以在利益上找到合適的平衡點,導致執行契約時大打折扣,很難維持長久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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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農戶”模式的改良和升級

在農村現有的經濟體制下,大量的農戶仍將長期存在。“公司+農戶”模式雖然存在諸多問題,但並非不能推行——如在公司和農戶之間加入“中介”結構,就能有效地規避該模式與生俱來的弊端。

模式一:“公司+合作社+農戶”

柳州是茶葉最適合生長的區域之一,產茶歷史1000多年。目前,全市茶園面積達20多萬畝,2017年全市幹茶產量1.4萬噸,實現產值14.68億元。柳州市在發展茶葉產業時,在企業和農戶之間加入了“合作社”這一媒介。當地在生產和銷售上,組織分散的茶農成立合作社,開展聯合管理和多樣化經營,實現統一的規模採購和銷售,通過規模化參與市場,讓農民得以與市場經濟的各方主體進行平等對話和競爭。柳州市的新型茶業經濟組織提前簽訂收購協議,確保組織成員生產茶葉的銷售渠道,確保組織成員茶葉收購價格略高於非組織成員的茶葉收購價格。新型農村經濟組織組織農戶抱團進入市場可以分攤市場風險和競爭力,降低市場風險和競爭,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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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公司+協會+基地+農戶”

黑龍江省鴻源米業有限公司擁有3000餘畝良種繁育田,30萬畝級綠色食品優質水稻種植基地。公司依照“公司加協會、協會帶基地、基地聯農戶”的產業模式,產品暢銷北京、上海、武漢等30多個大中城市。“鴻源米業”是緊密型的稻作生產社會化協作模式,公司、協會和農戶三者之間通過“五統一”和“五必須”契約,形成“三贏”的互利局面。在契約中,鴻源公司經常通過水稻協會向農戶預付優質良種以及化肥、農藥等;對農民來說,要統一使用公司提供的生產資料,並按要求的操作規範作業。稻農若在沒有明顯自然災害的情況下歉收,公司要承擔責任,不但回收不了先期投入,而且還要賠償。因此,公司在進行科研和為農戶提供化肥、農藥時更加重視質量,不敢隨意坑農。同時,公司和水稻協會都會更加關注農戶水稻的發育情況,把農民利益當成自己的切身利益。在這個利益共同體內,分散的農戶在利益分配上佔小頭,公司佔大頭;但公司在科研和農用物資等投資方面承擔的風險也要遠大於個體農戶,從而達到了“責、權、利”以及投入與收益的合理平衡。

模式三:“公司+家庭農場”

廣東溫氏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於1983年,目前已經發展成為國內最大的農牧養殖企業,在全國範圍內擁有5.54萬戶合作農戶。溫氏集團從成立以來,就將“公司+家庭農場”作為其基本生產經營模式。早在2012年,溫氏集團開啟了家庭農場扶持計劃,推進家庭農場實施方案,建設格式化養戶,通過3-5年時間實現家庭農場升級改造計劃,成功將“公司+農戶”模式升級為“公司+家庭農場”模式。在“公司+家庭農場”模式下,溫氏集團與家庭農場以封閉式委託養殖方式進行合作,由公司負責種豬繁育、仔豬生產、飼料生產、疫病防治、技術服務、回收銷售等環節,而家庭農場負責商品豬育肥環節,公司通過約定好的結算方式給予家庭農場每頭商品豬一定的委託養殖費。2012年至2017年上半年,溫氏股份合作家庭農場每戶年平均出欄商品豬數量由493頭增加至850頭,增幅達72.41%。可以說,溫氏集團的壯大和發展,與“公司+家庭農場”模式的成功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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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四:“互聯網+農戶+公司”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從2009年開始“淘寶村”經歷了萌芽、生長、大規模複製等幾個階段,目前全國已出現數百個“淘寶村”,集中分佈在浙江、廣東、福建等地。“淘寶村”裡有一種“互聯網+農戶+公司”的商業模式,由農戶從網店直接獲取來自全國的訂單,將生產製造交給公司。這種模式完全不同於傳統的“公司+農戶”模式,讓農戶有了更多的主動權。“淘寶村”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互聯網+農戶+公司”模式的成功,它徹底改變了農民在利益價值鏈中的地位,具有與傳統模式完全不同的基因。通過該模式,農民創業致富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被有效激發出來。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司+農戶”模式在改良或升級後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公司+農戶”的本質是一種經營模式,通過調整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不斷優化產銷鏈條,以獲取更好的經濟效益。這種模式的改良也不僅侷限於“公司+合作社”和“公司+家庭農場”,其在國內農業領域有著廣闊的創新和探索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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