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行風】我縣4名黨員幹部酒後駕車被查處

【城·行风】我县4名党员干部酒后驾车被查处

為進一步增強黨員幹部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切實維護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杜絕黨員幹部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紀違法行為,現將4起典型問題通報如下:

1

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王昌華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問題。

2018年12月28日22時21分,城口縣交巡警大隊民警在葛城街道三橋路段設卡進行交通安全檢查時,當場查獲王昌華同志飲酒後駕駛車牌為渝F0W025小型客車的違法行為,通過呼出氣體酒精檢測,酒精濃度為47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後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給予王昌華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及記12分的行政處罰。2019年4月,王昌華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

縣委統戰部辦公室主任向澤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問題。

2018年8月26日21時46分,城口縣交巡警大隊民警在縣城低壩子200米路段進行交通安全檢查時,當場查獲向澤軍飲酒後駕駛車牌為渝F976Q7小型轎車的違法行為。通過呼出氣體酒精檢測,酒精濃度為27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後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給予向澤軍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及記12分的行政處罰。2019年4月,向澤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

縣法院原聘用制司法警察徐特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問題。

2017年8月13日23時許,徐特軍飲酒後駕駛牌號為渝D29C07的小型越野客車行至葛城街道三橋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隨後民警將其帶至城口縣人民醫院進行了靜脈血液提取。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徐特軍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7.7mg/100ml,屬於醉駕違法行為。2017年11月27日,徐特軍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城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2018年5月,徐特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4

蓼子鄉明安村原黨員李長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問題。

2017年9月8日中午,李長軍與朋友在外吃飯,席間李長軍飲酒。飯後,李長軍駕駛牌照為渝F175L2的輕型普通貨車搭乘朋友沿城萬快速通道向雙河鄉白芷山隧道方向行駛,行至白芷山隧道出口時被設卡的交警當場查獲,隨後民警將其帶至城口縣人民醫院進行了靜脈血液提取。2017年9月22日,經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李長軍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3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17年12月28日,李長軍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城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2018年6月,李長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上述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教訓深刻,代價慘痛,全縣各黨員幹部要深刻吸取教訓,引以為戒。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從表面上看是心存僥倖,實則是自我約束不嚴、紀法意識淡薄的表現,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舉一反三,加強對黨員幹部的監督管理,確保令行禁止。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把紀律挺在前面,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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