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失信黑名單,個人行為處處受到限制,後果太嚴重了,怎麼辦?
第一種途徑:和執行法官聯繫,把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盡了,法院就會根據你的申請,撤銷你的黑名單。
第二種途徑: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再向法院申請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消除。
包括:
1、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但被執行人不還錢,申請人出具書面申請的可能性不大;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但對被執行人還要限制高消費;
3、其他因法定原因依法裁定中止執行、不予執行、終結執行的,但這種情況出現的幾率很少。
綜上所述,最有效的方法還是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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