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律師:掛靠車輛出事故 被掛靠人擔責後能否追償?

再不點藍字關注,機會就要飛走了哦!

原標題:車輛被掛靠人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後,向掛靠人主張權利是追償權還是另行按照掛靠合同主張的思考

案情回放:男子鄒某與出租車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約定:“鄒某承包出租車公司的38號出租車進行經營,鄒某經營期間的交通事故損失由鄒某自己承擔”。鄒某在承包經營發生致他人重傷交通事故。

本案進入訴訟程序後,法院依照《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3條判決鄒某賠償受害人80萬元賠償金,出租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對鄒某暫時執行困難,出租車公司依照判決履行了80萬元的賠償義務。

分歧:出租車公司向鄒某主張權利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以哪種行使主張權利,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依照《承包經營合同》向鄒某主張權利。另一種觀點是按照依照生效的判決書向鄒某主張權利,因為本案的實際侵權人是鄒某,出租車公司並非侵權人,出租車公司只是法律規定的連帶責任主體。

評析:

按照第一種觀點:依照《承包經營合同》進行主張權利是《合同法》第8條規定的“合同內容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且受法律保護”的情形,本案中的《承包經營合同》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出租車公司依照合同進行直接向鄒某主張權利,於法有據。

但是,鄒某雖然是依自己名義與出租車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實則是鄒某所經營的出租車的收益全部用於家庭或者經營收益交付家庭,鄒某的家庭成員是鄒某經營出租車的受益人,現在鄒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享受鄒某收益的家庭成員(究竟哪些人是享受鄒某收益的受益人,這裡不好界定),是否是本案承擔責任的主體。依照《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結合本案的實際,鄒某收益系與其妻子的共同財產,依照《婚姻法》的規定:鄒某的妻子享受了收益。依照法律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民事活動公平原則,鄒某的妻子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出租車公司依照《承包經營合同》主張權利應當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將鄒某妻子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由鄒某的妻子在收益範圍內或者是在婚後共同財產的基礎上承擔一半的責任。

按照第二種觀點:出租車公司不按照《承包經營合同》主張權利,出租車公司按照已經生效並履行的判決,向鄒某行使追償權。因出租車公司並非實際侵權人、依照《侵權法》第6條的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方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過錯方追償,出租車公司依照生效的判決書向鄒某追償,出租車公司主張權利的法定證據就是生效的判決書,但在交通事故侵權的判決書的責任主體並不包括鄒某的妻子,雖然追償權又是一個新的訴,但在追償權中無法將鄒某的妻子最為履行義務的主體,如果向鄒某追償(如果鄒某離婚,將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無償轉讓給妻子),不但達不到預期的效果,還可能造成執行不能的後果,還會引發一個新的撤銷之訴。

綜上所述,出租車不允許個人單獨經營,必須掛靠在出租車公司,出租車的實際使用人、車輛的所有權人、營運主體、出租車營運的收益都歸掛靠人,出租車駕駛員大多是家庭承包經營或者家庭出資購買車後掛靠到出租車公司;出租車公司只是依照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統一管理及監督職責,出租車公司並不是真正的收益者。上述出租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後的主張權利方式,筆者同意並建議啟用第一種觀點為宜。

聲明:本文僅為律師個人觀點,不代表石泉縣司法局立場

说法|石泉律师:挂靠车辆出事故 被挂靠人担责后能否追偿?

長按二維碼關注有驚喜哦!!!

说法|石泉律师:挂靠车辆出事故 被挂靠人担责后能否追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