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法》正內部徵求意見

本報訊 土地增值稅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重要的稅種,目前有了新動向。據悉,財稅部門已經起草了土地增值稅法初稿,目前正在內部徵求各方意見。

這份土地增值稅法的徵求意見稿內容顯示,土地增值稅法基本平移了現行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徵稅範圍、計稅方式、稅率等基本保持不變。但是與暫行條例相比新增了不少內容,比如,特別規定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可按照轉移房地產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土地增值稅。另外也對中央、地方稅收優惠作出規定列出多種情形,可減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

與暫行條例相比,納稅人和徵稅對象、徵稅範圍略有變化。暫行條例要求,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所稱轉移房地產,一是指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二是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中特別規定了出讓集體土地的具體要求。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扣除項目金額無法確定的,可按照轉移房地產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土地增值稅。其體徵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到下列情形,可減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三)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減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情形,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減徵或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房地產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平較低地區的納稅人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的。

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中還特別強調了部門配合。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土地增值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建設、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房地產權屬登記、轉移、規劃等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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